
上海人大公众网消息:5月26日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国内第一部公共汽电车行业的地方性法规。今年4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会,听取了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有关说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修改了修正案(草案)并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
在今天下午的分组会议上,委员们纷纷提出,修正案(草案)要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界定上进一步明确、细化;现阶段本市的公共交通需求应以安全、便捷为主,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舒适等较高要求。委员们建议,可以将“特殊人群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主动出示证件”、“公共汽电车必须准确、清晰的播报站名”等内容写入条例进行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