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被告在抖音平台发表内容为“陈某诈骗被告20万、与多人保持男女朋友关系”的短视频,短视频中配有原告人像照片及对人格负面评价的文字;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内容为“陈某个人生活混乱、诈骗被告20万”的动态及评论;在天涯论坛用发布内容为“陈某诈骗原告20万、并同罗某某谋害原告的”的帖子;在QQ空间发布内容为“陈某诈骗原告20万、与多人发生关系”的说说。
裁判理由与结果
被告通过文字和短视频等方式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天涯论坛、QQ空间发布对原告带有侮辱、谩骂的内容,该内容均有多人查看和评论,且已传播至原告的亲友之间,对原告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使原告的精神遭受了极大痛苦;被告抖音账号有二百多粉丝关注,一千多点赞,在网络空间已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抖音、QQ空间、微信朋友圈、天涯论坛发布的关于原告的不实言论,判令被告在省级报刊媒体发表道歉信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当前,人们通过自媒体、视频直播、短视频平台等互联网载体发布信息、言论更加方便快捷,发布的内容实时传播、受众广泛,但与此同时,发布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风险也在增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自然人在网络上发布涉及他人的言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他人隐私的言论,即便真实,如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中,何某在自己微信朋友圈、抖音账户、天涯论坛等社交媒体上发布有损陈某名誉权的相关内容,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