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发文明确: 疫情对工程款、工期影响,哪些成本应由业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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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30 05:44

本次新冠疫情对发包方、承包方影响很大。目前,最高院、住建部及全国许多省市住建部门已相继发文明确各方责任。本文仅列举最高院、住建部、湖南及周边省份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指出: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视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产等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7、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住建部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相关问题,住建部在复工通知的十三条规定中有明确要求。

  1、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引导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3、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湖南

  费用调整 :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湖北

  合同价款调整

  (一)因疫情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只计取增值税。

  2、材料价格:疫情防控期间,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应计取增值税。

  3、疫情防控措施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人工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赶工费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江西

  1、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受疫情防控影响,工期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广东

  协商分担防疫费用

  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依规调整人工、材料价格

  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变动情况,发布造价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个季度,精准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广西

  关于合同价款调整

  1、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2、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4、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签证确认,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7、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对于在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如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合同情势变更,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