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观点: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条款没有执行力,法院不能直接执行担保人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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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04 12:32

最高法司法观点: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条款没有执行力,法院不能直接执行担保人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财产

2024-08-09 08:01

发布于: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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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是指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约定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由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行为。与执行担保相比,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是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法院并不参与其中,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二者法律效果区别在于:一是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条款没有执行力,法院不能依据和解协议中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人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财产;而执行担保中,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或他人的财产。二是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中担保的救济途径不同,在执行和解中,如果和解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想要实现和解协议中创设的担保权利,只能就和解协议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内容以及据此采取的担保形式已经符合执行担保的要件,则可被认定为执行担保,担保人应受有关执行担保法律规定的约束,申请人可直接申一、要注意区分执行和解中的担保与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是指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约定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由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行为。与执行担保相比,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是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法院并不参与其中,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二者法律效果区别在于:一是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条款没有执行力,法院不能依据和解协议中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人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财产;而执行担保中,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或他人的财产。二是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中担保的救济途径不同,在执行和解中,如果和解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想要实现和解协议中创设的担保权利,只能就和解协议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内容以及据此采取的担保形式已经符合执行担保的要件,则可被认定为执行担保,担保人应受有关执行担保法律规定的约束,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执行该担保人的财产,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已予以明确。

相关案例

(2019)浙0602民初10775号

各被告抗辩认为,执行和解中的担保与执行担保不同,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仅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针对本案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内容,原告仅能另诉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抗辩内容是关于执行和解中的担保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还是需另行主张的问题,与本案有无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债权的争议焦点系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原告所持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不影响原告通过申请恢复执行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权利行使,被告认为原告必须通过起诉或直接向保证人主张的方式才构成主张保证债权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抗辩依法不予采信。同时,被告柴松青提供的刑事判决书不影响本案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效力,本院对其相应抗辩内容不予采信。

(2018)苏执监586号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本案中,吴训国向如皋法院提交承诺书,承诺对顾祖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顾祖泉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如皋法院应在依法审查担保条款的约定是否成立并生效后,视情裁定是否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即使吴训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执行法院也只应直接执行其财产,而非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如皋法院裁定追加吴训国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该裁定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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