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会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的情形包括:妨碍工会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妨碍工会参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组织和引导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若以非法手段妨碍工会组织职工行使这一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的撤销或合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非法撤销或合并工会组织将破坏工会的正常运作,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妨碍工会参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
当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若以非法手段妨碍工会参与这一过程,将阻碍问题的解决,损害职工的权益,因此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将破坏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以上四种情形均违反了《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令改正和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