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良心”这一道德观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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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0 09:09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们常用有良心来赞誉某人的道德行为,用没良心来谴责某人的不道德行为。可见,良心是人们常用来评价人们行为的术语。

良心作为伦理学的范畴,已有数千年的历史。早在古希腊的文献中,就有不是为了害怕而是为了良心的语句;我国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儒学大师孟柯在中国最早使用了良心这一概念。从中外伦理学史上看,每一个时代的伦理思想家大都注意到良心对人的行为的指导、约束作用,因而十分重视良心范畴的研究,并给予了种种不同解说。但由于马克思主义以前的伦理思想家受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并以他们自己阶级世界观作指导,因而,他们把良心范畴搞得神秘莫测;反动统治者又往往用所谓全人类的良心来掩盖其剥削的本质,调和阶级之间的对立。历史给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提出一个任务,怎样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科学地解释良心这一道德意识现象。可是,建国三十多年来,很少看到有关良心问题的专论。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宣扬阶级斗争无诚实可言,谁讲良心谁就是资产阶级人性论。直至今天仍有人认为无产阶级不能讲良心这个范畴。我认为,对于在良心范畴上的种种糊涂认识应当加以澄清。

马克思主义是否承认良心的存在,是我们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中指出:“共产主义不仅不同人的本性、理智、良心相矛盾,而且也不是脱离现实的、只是由幻想产生的理论[1]列宁一方面揭露在资本主义社会良心必然成为可以出卖的东西,指出:“只要还存在着资本权力,所有的东西一一不仅是土地,甚至连人的劳动、人的个性,以及良心、爱情和科学,都必然成为可以出卖的东西[2]另一方面又把党看作是人民良心的体现者,我们把党看做我们时代的智慧、荣誉和良心。”[3]

马克思主义承认良心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马克思主义究竟怎么看待良心?良心在道德活动中有没有作用,如何培养人们的良心?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良心的内容及其实质

怎么理解良心?马克思主义以前的一些哲学家、伦理学家从不同侧面对良心这个范畴作过解说。

中国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孟柯认为,良心是人的本性。虽存乎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4]这里的良心指善良之心,其具体内容就是仁义礼智的四端,即善的萌芽。他说:“侧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5]这里讲的同情心、羞恶心与我们现在理解的良心内容有某些共同之处。

另一种把良心当作判断善恶是非的原则和标准来论述。我国明代的唯心主义哲学家王阳明曾大讲“良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良知具有识别善恶的能力,是指导、评价个体行为的准则。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尔只不要欺他,实实落落依着他做去,善便存,恶便去,他这里何等稳当快乐。”[6]这里的良知同近代伦理学所说的良心相似。其错误在于他说的良知是不待虑而知,不待学而能的人的先天的判断准则。

英国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拔特勒比较系统地论述了良心范畴。他认为,在人的本性中都存在着良心这一反省原则,就其良心一词的严格涵义来讲,是人之凭以赞许或不赞许他的心胸,性情和行为的原则[7]良心是我们的自然的指导者,是创造我们本性的主上指派给我们的指导者[8]显然,他认为良心是上帝的呼声,这是极其荒谬的。但他把良心看作人本性中的反省原则,也即看作判断偏好、情欲所达到的程度是否合理,尔后来指导、调节、限制人的情欲、情感的原则又是有其合理因素的。

十九世纪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认为,良心是自己审判自己的法官。他说:“良心是在我自身中的他我我是在我之外的超感性的良心的起源,而感性的你是在我之内的超感性的良心的起源。我的良心不是别的,而只是我的自我,即被放在受损害的你的地位上的自我;不是别的,而是他人幸福的代理者,即立足在自己追求幸福的基础上和根据自己追求幸福的命令的他人幸福的代理者[9]他认为,人的本性生来就是要追求幸福。当我在追求自己的幸福时而损害了你的利益,使你遭受了痛苦,那么,在行为之后,我的良心就会站在你的地位上来谴责我,使我遭受良心上的折磨。因此,他把孔丘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道德原理诉诸人心,使自己对于幸福的追求服从良心的指示。他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良心有一种对自身行为作道德评价的能力。

以上这些人的论述,其中有合理因素,是可以批判继承的。但由于他们受时代、阶级地位以及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的局限,没有也不可能正确地说明良心范畴,只有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才对良心范畴作出科学的解释。

马克思指出:“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邵生活方式来决定的[10]第一次以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揭示了良心的性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所讲的良心既非先天的良知良能和生来就有的判断善恶的原则,也不仅仅是对人的一种同情心,而是把良心放在现实的社会关系当中来考察,认为良心是一种道德意识现象,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是人类集体中人们之间形成的观点关系的反映,而社会生产关系本身的性质乃是良心形成问题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良心是指个人在对他人、对社会的关系中对自己行为负有的道德责任感,是个人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如果一个人对自己所负的义务认识得越深刻,他的道德责任感就愈强。那么,他的良心对自己行为的指导和纠正作用就愈大,他的良心也就愈高尚;反之,一个人没有意识到自身同整个社会的联系,没有认识到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矛盾(非对抗的、暂时的)时,他会为保存自身利益而放弃或牺牲社会利益。如果在他的行为给社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还不能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那么,只能说明他是一个丝毫不具备共产主义道德的人。而当一个人能严厉责备自己的不道德动机或不道德行为时,也就表明社会义务已变为他自己的道德需要,变为个人的道德品质。

良心就其内容来说,是道德原则,道德理想体现为内心的情感和信念的东西,是这种情感和信念在意识中的内在统一。这里的情感指的是道德感,是人们心理上对于某种行为所产生的爱慕和憎恨、喜好或嫌恶等情感,在行为之后的道德评价过程中产生的道德满足感或羞愧感等。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纠正自身错误都离不开这种道德感。这里的信念包括道德理想与善恶识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人的活动不仅是有意识的,而且是有一定目的和一定理想的,这种理想促使人们不满足现状,激励人们去认识、探求真理,力求达到更高的精神境界。其次,信念是人们长期实践经验的产物,它是建立在理性认识基础之上的。因而,一旦人们鲜明地确立了道德信念,就能自觉地、坚定不移地依靠自己确定的信念来选择行为,进行活动,也能依据确定的信念来鉴定自己行为和他人行为的善恶。

良心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它决定于该时代的社会经济关系。那么,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不断变革,良心就有着不同的客观内容。在阶级社会里,良心具有阶级性。马克思在揭露资产阶级社会法庭对哥特沙克及其同志们的审判时指出:“共和党人的良心不同于保皇党人的良心,有产者的良心不同于无产者的良心,有思想的人的良心不同于没有思想的人的良心。一个除了资格以外没有别的本事的陪审员,他的良心也是受资格限制的。特权者的‘良心’就是特权化了的‘良心’”。[11]他们的良心之所以不同的根本点就在于,反映与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马克思还在不少地方揭露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为了金钱,不顾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他们是不讲良心的。商人和厂主昧着良心在所有的食品里面掺假,丝毫不顾及消费者的健康[12]资本家为了金钱、权势,可以出卖灵魂,出卖自己的亲骨肉,他们哪里讲什么良心!如果在某种意义上还承认有全人类的良心的话,那么,资产阶级几乎丧失殆尽。只有代表全人类利益的无产阶级才有资格讲人性,讲良心。因此,我们不能因为资产阶级用所谓的良心来为本阶级的剥削行为辩护而不敢讲良心,也不能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揭露资产阶级讲良心的欺骗性而得出结论:无产阶级可以不讲什么良心。实际上,只有在无产阶级那里,良心这个道德范畴才真正达到高一级的程度,它在共产主义思想体系指导下发挥规范自己行为的道德作用。

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阶级,他代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他集中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要求,因此,她的良心是最纯洁的、崇高的。如果在过去的时代,良心就是与不杀人、不放火、不偷窃,要诚实、守规矩等基本的道德要求相联系,那么,无产阶级的良心观点则取决于对集体的利益、党的事业以及祖国的命运、人类的未来的个人责任的意识。斯大林时代的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人对它的命运感到道德责任的那个集体越广大,人的良心就越发展。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确实给人的良心的培养提供了条件,开辟了道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良心感会逐步提高,那么,良心在道德活动中的作用就会愈来愈大。

二、良心在道德活动中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调整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那么,要充分发挥道德的社会作用,就必须使人们的道德要求在个人对社会、对集体以及对家庭等的现实关系中确立起来,使道德要求变成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变成人们的内心信念,自觉地支配人们的行为.以维持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正常关系。

从现实的生活关系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受到良好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人不是按照外来的强制,而是根据社会义务和良心的自责来进行活动的,对于他来说,按照共产主义原则行事已成了不可动摇的内心法规和道德习惯。可见,良心的内容依赖于一定的道德原则,良心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依据的标准就是该时代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内心深处形成的信念与情感。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人们的良心感形成以后,它就不再发生变化,并能绝对地支配人的一切行为。在理解良心作用的问题上,必须遵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列宁指出:“决定论思想确定人类行为的必然性,推翻所谓意志自由的荒唐神话,但丝毫不消灭人的理性、人的良心以及对人的行为的评价[13]我们承认人们行为的选择受客观必然性的支配,也要承认良心对行为选择发生重大影响,这是我们理解良心作用的根本指导思想。

良心发挥作用的主要形式表现在它对人的行为的规范,调节和评价上。行为之前,良心对将要发生的行为或起鼓舞、激励的作用,或起调节、阻止的作用。良心有区分善恶是非的道德判断能力。它依据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道德理想长期以来在人们内心深处形成的稳定的信念为标准,对行为前的动机进行思虑、选择、判断。假如判断结果是肯定的,那么,它就会指导人们以炽热的情感、不屈不挠的意志去完成某一道德行为或去实施某一计划。显然,这种内心信念能成为人们行为的动力。如果行为前良心对行为动机作出否定判断,那么,良心就会去调节,或阻止将要发生的行为。在行为过程中,良心的选择、评价活动伴随着物质活动过程在不断地进行。当然,就不同的人来说,这种作作用的大小,是否在过程中自始至终起作用也是有差异的。现实生活中的大量现象引起我们思考,行为有时是在过程中中断的。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行为之前判断断失误,这就需要第二次反省,或因其他情绪的干扰作出错误选择;二是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马上抑制某种情感,制止行为的继续。良心充分发挥其作用还是在行为之后。这是因为,行为之后,良心才能全面地审判行为的动机和效果,自身就是精神法庭。这个阶段的良心一身兼二任,既是公诉人,又是审判官。审判得出两种结果:良心的谴责和道德上的满足。良心的谴责是通过内疚、悔恨、羞耻等情感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它是人内在.的意识活动,一般不易被人发现。一个人做了一件不道德的事,当良心发现后,常常感到不安,自己责备自己,有时事过境迁,可良心上的痛苦往往持续很长时间。费尔巴哈曾作了精彩的描述:“纵然没有任何见证人,没有任何共谋者(因为唯一可能告发我干坏事的人,已经没有生存于此世,而他的尸体已被我抛到了大海里去了,或被我烧掉了),但我在我自身中仍然有共谋者,有见证人,有可能的叛徒和起诉人。”[14]在某种意义上讲,良心谴责的道德制裁更具有教育作用。中外文学史上不少作家描绘良心所遭受的痛苦,认为良心是惩罚罪人灵魂的机关,有时这种谴责情感还会转化为忘我行为的动力。一个具有强烈的责任感的人,做了一件具有崇高道德意义的事,虽然别人不知道,但良心上产生了一种满足感,也即因使他人得到了快乐而自己也快乐。这是良心发挥作用的表现,这种满足感对今后的行为能起到指导作用。

良心在对个体行为的支配上,还具有社会舆论和法律所起不到的作用。

社会舆论作为道德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在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支配下对人的行为作善恶评价的。它既包括对善行的赞扬,也包括对恶行的谴责。社会舆论这种道德评价的特点表现在,个人行为必须是在集体或他人的监督条件下进行的。可是,人类的活动有不少形式是在个体独立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即当一个人处于可以做不道德的事可能永远不会被人发现,从而消除了害怕社会舆论谴责的顾虑的情况下,正是衡量一个人有否道德修养,有否纯正的良心的关键时刻。在这种意义上讲,慎独就显得特别重要了,即按照自己的良心去行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道德规范。

良心与法律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一则,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规范,是从社会方面对人的行为提出的要求,它是靠强制的力量来实行的,靠法院、监狱、检察院、公安部门等专门机构来保证的:而良心是靠自觉来行动的,它不需要任何外来的强制。另则,法律制裁必须是有行为发展并带来客观后果的,而良心不仅强烈谴责不道德行为,而且也经常审查、反省自己的行为动机。再则,在社会生活中,有很多是不违犯法律的不良行为,法律则无法处理.就是说,法律只能制裁触犯法律的人,而良心谴责不道德行为是不分程度的。只要是不道德行为,不管程度如何,都会受到当事人良心的自责等情感的折磨。而对于一个具有无产阶级良心的人来说,他时时处处,并从一言一行严格要求自己,当自己有某种不正确的思想趋向时,他自身就会展开激烈的思想斗争。当他应尽而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责任心时,他就会感到莫大的痛苦,严厉责备自己,教训自己,以至今后不再犯同样的过错。

我认为,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的安定秩序需要法律、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教育等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综合发挥作用,但它们各具有特点,它们都在自己特定的活动领域里发挥作用。我们从良心与社会舆论、法律的差异性上看出,良心在道德活动中发挥作用,具有自觉性、稳定性的特点,并且具有范围的广泛性。社会舆论不能制约的个人独立活动、法律条文不可能详细规定的家庭关系的准则等等,而良心则可约束。

良心在社会活动中发挥作用,对于改变整个社会的道德面貌有其重要意义,尤其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今天,培养人们的良心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生活在社会之中,个人的道德观念是在整个社会的道德意识影响下形成自身的道德理想、信念、情感的。而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每个人奉行的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客观地反映出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反映出人们的道德准则,反过来制约人们。所以,社会道德面貌如何是与具体的个人道德状况有着密切联系的。当个人在社会道德关系的实践中形成自己的良心感,它会自觉支配人们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做有道德的事。司时,对他人又有不自觉的教育和影响作用。人们对某人的行为举动作出赞扬的评价时,也就是这种行为教育作用的表现,这种形式也会起到影响,约束他人行为的作用。那么,当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能从责任感出发行动时,这对于改变人们之间的不正常关系,改变社会道德风气,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因此,良心的培养问题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三、良心道德情感的培养

这里讲良心的培养问题,买际上就是怎样才能使人其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以及高尚纯真的革命情感的问题。

我们知道,良心是一种道德意识现象,它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但它又受政治、法律、哲学、艺术、宗教等意识形态诸方面的影响,它又与人们的文化水平、教育状况有密切关系。可以说,良心是受诸种社会因素影响的。同时,良心又以个人的主观思维活动形式出现。因此,良心的培养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受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状况的影响,又与个人的道德修养密切相关。这里,仅就与良心培养问题直接有关的方面作些研究。

从社会方面来看,作为道德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社会舆论对培养人们的良心,陶冶人们的品性有其更直接的意义。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的社会舆论,依据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扬善贬恶,发挥社会道德的评价作用。它告诉人们,在我们的社会里,什么是高尚的,什么是可耻的;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非正义的;什么是要受到赞赏和发扬光大的,什么是要受列谴责和制止的,在人们的周围形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促使人们反省自己的动机和行为。当社会舆论赞扬某种道德行为,而人们对这种行为又形成一种强烈的内心信念的时候,就可以指导人们去勇敢履行道德行为;而当社会舆论强烈谴责某种不道德行为时,内心深处会产生一种厌恶感,告诫自己不能如此行事,社会舆论这种评价对人的行为和良心的培养有一种外在的强制力。

深刻了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信共产主义的实现是历史的必然,是培养人们良心的理论基础。良心与人们的思想、信仰分不开。马克思曾指出:“掌握着我们的意识、支配着我们的信仰的那种思想(理性把我们的良心牢附在它的身上).则是一种不撕裂自己的心就不能从其中挣脱出来的枷锁”[15]。只有其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和信念的人,他才能自觉地把自己的命运和人民、祖国、人类的未来密切联系起来,这样的人才能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才能成为一位有良心的人。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求人们去认真读马克思主义的书,掌握基本原理和观点,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历史,观察现状,使自己对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有较深刻的认识。只有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共产主义道德信念才是稳定的、持久的。它不会因现实中出现一些新问题而动摇不定,更不会因出现暂时的挫折而丧魂落魄。相反,这种信念指引人们朝着理想的目标永不休止的战斗。当人们在共产主义道德信念的指导下,对自身行为的社会意义认识越深刻,那么,百折不挠、克服困难的意志力就越坚强。一个人的信念、理想和世界观,经常成为激励人们积极行动的重要动力。

要培养人们的良心,理性认识是基础,还需要情感这个内在条件。就认识方面讲,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对于真理的追求”[16]。所谓培养情感,就是培养能以强烈的革命热情,坚强的意志去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的情感;并在做了不道德的事之后,产生羞愧感、自责感,并下决心在今后的行动中纠正。而不是遇到困难畏葸不前,甚至屈服于恶势力;犯了错误,无动于衷,毫无羞耻之心。

情感在阶级社会是有阶级性的。要注意区分什么是共产主义的道德情感,什么是封建主义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情感。马克思指出:“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有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17]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培养共产主义道德情感的客观可能性。但由于封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国内外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加之每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条件不同,由此产生各个人的需要不同,形成了不同种类的情感。所以,这里存在一个区分情感的问题。比如,在对待上下级关系问题上,遵从党的正确路线的领导,履行自己的职责,勤勤恳恳地为人民服务,为买现共产王义的远大目标而奋斗;反之,如果上下级干部之间官官相护或以部门利益、以小集团的利益为重,明知是错误,但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种价值观或不作为的现象,必须彻底纠正。

参加共产主义运动,是培养良心的根本途径,这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十分强调的。因为人良心的确立不是靠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的表面认识(感性认识)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必然性认识(理性认识)基拙上的,是经过长期实践逐步在自己内心深处确立下来的。此外,共产主义的理论、理想、原则本身不是靠空想得来的,而是在总结革命经验的基础上.,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它是现实的,又是不断被正在进行的社会实践来丰富和发展的。因此,个人只有参加社会实践,才能形成和确立自己的共产主义道德信念。同时,也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才能培养自己的情感。情感既然是人们对道德义务、道德行为所持的一种态度,那么,情感的形成以人区分情感,与自身的非共产主义情感作斗争,就只有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进行。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培养德情感的实践活动形式是多种的,其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如在学校,学生参加政治活动,了解国内外大事,了解我囚的历史、地理、环境,可以培养他们的爱国感和民族自尊感。再如,我们开展的五讲四美活动,是培养道德情感的极好方式,但必须长期地、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总之,离开实践去谈道德信念的确立、道德情感的培养都不过是一句空话。参加社会实践是培养良心的根本途径,.无产阶级良心的形成就是在实践过程中自觉改造世界观的结果。

在我国存在着培养人们良心的社会条件。只要我们对良心这一伦理学范畴引起重视,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紧密结合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进行科学的研究和解释,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14页。

[2]《列宁全集》第42卷第282页。

[3]《列宁全集》第25卷第251页。

[4]《孟子告子上篇》。

[5]《孟子告子上篇》。

[6]《传习录·上》

[7]《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813页。

[8]同上书第832页。

[9]《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上卷第584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5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52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52页。

[13]《列宁全集》第1卷第139页。

[14]《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上卷第584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4页。

[16]《列宁全集》第20卷第255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29页。

 

(原载《河北学刊》1982年第3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