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里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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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1 01:07

公司治理||公司章程里的特殊条款

2020-06-17 11:46

很多企业家在成立公司的时候,没有充分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以为随便起草一个就可以,甚至有些企业直接套用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公司章程模板。从法律的角度讲,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基本的组织规则,可以说是一个公司的“宪法”,是设立公司的必备要件之一,也是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事项,为了尊重公司的自治权,法律允许公司通过章程进行特殊的约定。对于这些特殊的条款,企业家在起草公司章程或者决定投资某个企业时,应当予以特别的关注。

一、表决权条款

我国《公司法》原则上鼓励“同股同权”,但是,如果股东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权事项进行特殊的规定。根据《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可以不按照“同股同权”的规则进行表决。

实践中,双层股权结构以及单层股权结构中的“一票否决权”制度都是通过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进行了特殊的规定。例如刘强东就是利用双层股权结构保持对京东的控制权;任正非持有华为的股权比例不到1%,但是却能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则是利用“一票否决权”制度。

: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形式表决权。但是下列事项的通过,除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外,还需经投资人A同意方可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利润分配条款

公司股东由于具有股东资格而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是股东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但是这种财产权利并不必然与股东的出资额成正比。《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向特定股东优先分配利润,或者各股东之间按照特定比例分配利润等。

:公司当年拟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A有权在向公司其他股东分配利润前优先分取当年的利润。在向股东A足额支付红利之前,公司不得向其他股东以现金、财产或以公司股权的方式支付任何红利。

三、股权转让条款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人资两合的属性,所以新的股东的加入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则比较敏感,也正因于此,《公司法》对于股东向内及向外转让股权的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同时也保留了公司自治的空间。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创始股东通常会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问题进行限制性的规定,如规定股东向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或者规定公司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当然,一些股东为了能够更方便的退出,还可能提前对其退出条件进行特别的约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股东的财产处分权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得转让股权的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公司成立以后,任一股东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转让。

四、限制继承条款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而股权作为自然人股东的一项重要财产权益,自然应当允许作为遗产继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益,除了具有财产权属性外,还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属性。我国《公司法》在公民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和公司的人合属性中进行了权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是说,在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上,允许公司章程进行特别的约定。实践中,股东通常是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进行一定的限制。

:股东死亡后,该股东的继承人可以获得该股东所持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以特别约定的事项还有很多,但上述条款是实践中比较重要又比较容易被企业家忽视,进而容易引起纠纷的条款。在现代化公司治理体制下,企业家应当高度重视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章程条款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对相关权利进行限制的同时,应严格把握法律的边界,防止章程的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文撰稿:

陈科军: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佳佳:融关家族财富创始人、律师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