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安徽省高速公路设置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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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1 16:34

高速公路是公共资源,所以使用高速公路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未禁止摩托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地方法规)第二十八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未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通行。高速路口所设立的禁摩标志无法规依据,该禁摩标志是否属于无效?如果不无效,不无效的依据是我国哪条法律或者规定?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目前我省公安交管部门管理摩托车上高速行驶有关法律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较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发现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较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从收费站或者服务区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阻止。4.《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人员与机械、车辆除外。 综上,设计最高时速高于70公里每小时的摩托车可以在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通行,但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且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标志的要求。9月27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与您电话联系,并向您解释政策、说明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告知,您也对相关答复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