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税船用油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及解读
2019-02-24 09:12
随着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印发,建设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被提上日程,随后各项政策陆续公布,为中国保税燃料油市场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提出“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相关内容包括“建设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制订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管理办法,将区内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下放至舟山市人民政府。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鼓励自贸试验区内油品企业生产保税燃料油。允许开展保税燃料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等。
为了配合际海事服务基地的建设,《方案》同时提出“加快拓展国际船舶管理服务”,“提升国际航运服务功能”等一系列措施,相关内容包括“积极推动国际航运相关的海事、金融、法律、经纪等服务业发展。支持境内外企业开展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探索组建海洋保险等专业性法人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营业机构并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吸引海事仲裁机构和船级社等入驻,打造国际航运服务平台”等。
《方案》提出将浙江自贸区内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下放至舟山市人民政府,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属国家特许经营,这是国务院首次将此项许可权下放,浙江自贸区成为中国保税船用油市场开放的先驱。
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发布不久,在2017年6月1日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内容突破了跨关区直供限制,允许保税燃料油加注突破120平方公里浙江自贸试验区范围,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延伸到宁波、南京、上海关区开展直供业务。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二)具有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条件的双底双壳供应船舶至少1艘,单船载重吨位不小于 1000 吨;(三)具有符合油罐安全技术条件、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舟山区域的油罐,具备接卸和转运保税油的配套设施;(四)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或备案;(五)申请企业和其股东 3 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油品走私等违法行为;(六)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暂行办法》统一了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的条件和标准,精简了准入程序,精简了准入程序,这意味着将有更多不同性质的企业被允许进入保税燃料油供应市场,从而打破多年来只有少数企业经营的现状。《暂行办法》实施不到两年的时间,浙江自贸区先后有7家企业获批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经营资质,极大的丰富了市场经营主体,促进了保税船用油燃料油的市场化竞争。
三.国家商务部批准同意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
2018年7月4日,国家商务部以商办贸函[2018]223号文正式批准同意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
“根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16号)关于“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的要求,支持注册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以物理混兑调和方式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
在舟山市由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指定的符合监管条件的场所内,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以下原料,进行物理混兑调和(非冶炼加工)后出口燃料油:
该项政策突破了原国家规定的加工贸易项下的禁止类目录限制,对于一些混兑的重要原料单独从禁止类目录中移出;突破了混兑必须在自贸区范围内的限制,明确可以由自贸区管委会指定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库区内进行混兑;突破了混兑后的产品只能用于船加油的限制,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产品可以批发出口。这成为浙江自贸试验区继保税油经营许可权由国务院下放至舟山市人民政府后的又一项重大政策突破。
四.保税380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交易
2018年7月16日,采用“净价交易,保税交割”交易模式的保税380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正式上市交易,燃料油期货合约交割品级,由180燃料油正式调整为保税380燃料油。
保税380燃料油的上市交易,对我国燃料油行业和期货市场都大有裨益,燃料油作为原油的下游产品,其上市交易,可以增加原油与成品油、燃料油和沥青之间的套利组合,对原油下游产品和期货市场的整个产业链,都是一种完善。其次,保税380燃料油的上市,有利于我国形成东北亚燃料油定价基准。在2020年"限硫令"新政即将到来、船燃料价格有可能大幅波动的背景下,保税380燃料油的上市,给燃料油供应商、贸易商和船东,提供了一个套期保值和避险的工具,进一步完善我国燃料油市场结构,提高市场参与积极性。
五.《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7月19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布《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首次在类似文件中正式公开明确提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质问题。
文件中描述的资质申请流程为“第十一条”与“第十七条”所述,“第十一条 申请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总公司具有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格,其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格;(二)具有国内船舶供油业务经验,控股拥有双底双壳供应驳船不少于2条,单船载重吨位不小于1000吨;(三)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保税油油库,具备接卸和转运保税油的配套设施;(四)取得港口部门的运营许可或备案;(五)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中国(浙江)自由贸易实验区除外),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港口、海事和海关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根据上报材料,经征求国务院财政、交通运输和海关部门意见后,联合上报国务院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商务部颁发经营资格证书。”
《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在浙江自贸区获得地方性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审批权后,中国有意进一步扩大市场经营企业数量和范围,中国保税船供市场可能逐步由封闭转向全面开放。
六.《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供应业务操作规范》正式出台
2017年7月28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供应业务操作规范》正式出台。该规范由中燃和中石化参与编写,参考借鉴了SS600新加坡船用燃油业务守则。这标志着我国有了首个与国际接轨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供应行业规范,将推进自贸区油品供应业务的发展。
七.杭州海关推出12项保税燃料油相关举措
自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至今,杭州海关立足浙江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充分发挥机构整合后新海关的体制优势,已先后推出了3批次、56项创新举措,其中30项为量身定制的创新举措,其中12项举措与保税燃料油相关。
注:杭州杭州海关业务管辖范围为,除宁波地区以外的浙江省全境及其所辖海域,包括温州、舟山、台州、嘉兴、绍兴、湖州、义乌、金华、衢州、丽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等12个海关。
1.2017年4月第一批:
跨地区直供:供油企业跨舟山海关辖区到其他海关辖区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直供业务,包括宁波、南京、上海等及关区内的嘉兴、温州、台州等。
港外锚地供油:供油船对尚未进入港口内,在港口外锚地停泊的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保税油。
一船多供:单艘供油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对多艘受油船舶供应保税油。
先供后报: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的企业采用“先供油,后报关”模式开展业务。
一库多供:同一公用型保税仓库同时存储多家供油企业的保税油。供油企业利用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保税油供应业务。
2.2017年7月第二批:
油库功能整合:利用现有的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实现两仓功能叠加,即指定仓库同时具备出口监管仓和保税仓库功能。
同商品编码下保税油品混兑:同一商品编码(10位)项下不同品质的保税油品在保税监管场所(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保税物流项下混兑。
保税燃油出库审批最多“跑一次”:企业通过两仓联网监管系统办理货物出库等业务的在线申请,实现保税油从保税库至供油船上在线申请、线上核批,企业无需再到海关递交单证。
3.2017年7月第三批:
绿色石化进口油品“即报即放”:对满足条件的绿色石化企业进口油品完成前测鉴定、取样和硫化氢监测等现场工作后,初步评定合格即通关放行,允许企业在检验结果出具前进行装卸、调运、销售、加工等作业。
船舶供油“网上申报+远程监管”:国际航行船舶在办理船舶抵港手续后,供油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办理保税供油申报、核销手续,海关通过科技手段实施远程监管。
不同税号保税油品混兑:允许具备资质的企业对商品编码前4位属于2710项下的不同税号油品开展保税物流项下流通性简单加工;对商品编码前4位不同的油品开展保税加工项下实质性加工(非冶炼加工)。
两仓库容“总量核准、动态管理”:在按规定对液体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最大库容进行总量核准的基础上,保税仓储企业向主管海关报备液体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实际库容及对应油罐号,主管海关实施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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