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遭遇霸王条款?维权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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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9 11:22

案例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

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

消费公益诉讼案

——第九届(2019)十大公益性诉讼案之一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始,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未成年人优惠票身高标准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随后于2018年9月30日约谈长隆集团,直接指出其侵权行为并提出应当以年龄作为优惠标准。

2019年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消委会要求长隆集团停止以身高为标准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权利,希望其以恰当方式给予未成年人优惠并就其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2月25日,经法院裁定,准许广东消委会撤诉,广东省消委会诉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公益诉讼案依法结案。其后,长隆集团进一步明晰了旗下主题公园各票种和适用条件,更新了官方网站相关内容,将旗下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长隆欢乐世界和长隆飞鸟乐园等主题公园原“学生票”调整为“青少年/学生”票,身高达到1.5米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购买相关优惠票,并凭本人学生证件或居民身份证验票入园,明确了对全体未成年人的门票优惠。

王某某诉上海迪士尼

禁带饮食消费维权案

——第九届(2019)十大公益性诉讼案之二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0日,原告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王某某前往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并携带部分即食食品以备游玩时食用。在乐园安检时,王某某被告知根据《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游客不得携带食品进入乐园。经交涉未果,原告自行处置食品后入园。

3月15日,原告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中“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部分的“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条款内容无效;2.被告赔偿原告因上述入园规则被迫丢弃的食品损失46.30元。

上海浦东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该案,于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期间,被告对入园规则中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除仍禁止携带少数特殊食品外,游客可携带供本人食用的食品及饮料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9月1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的食品损失46.30元,被告补偿原告50元(当庭给付)。该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

之后,上海迪士尼旅游度假区实施主题乐园的食品携带和安检新规,游客可携带供本人食用的食品及饮料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但不允许携带需加热、再加热、加工、冷藏或保温的食品及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安检方面,上海迪士尼也将做出“优化”,建议游客在安检时可以自己打开包袋,如安检人员有要求,游客可自行将可疑物品取出,并在完成检查后放回。

ps:生活中,作为消费者,我们在面对部分商家的“陈规恶习”尤其是当商家因循守旧,服务拖沓甚至是“店大欺客”时,内心既是愤慨不已,又充斥着满满的无可奈何!忍气吞声还是奋起反击?上述两个案例为我们带来了启示,当商家肆无忌惮、磨刀霍霍,不顾法律强制性规定,伸手剥夺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请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反击,不必惯着他们。

面对时有发生的商家“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此次,《民法典》中明确了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同时也对商家所列争议条款的解释作出了相应规范。

评析

(以下内容摘自“寻找提升景区游客体验‘金钥匙’”)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人数高速增长,一些景区投诉案例却居高不下,景区霸王条款、欺客宰客、过度商业化、物价过高、服务态度恶劣以及安全保障不足等现象时有发生。景区应抓住旅游需求爆发式增长的契机,围绕发现、重视和满足游客根本需求,树立用户思维,管理、保障和提升景区“体验”,实现自身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相关条文规定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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