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分类是林业调查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要正确的认识林地分类,需从生产应用的角度探求分类的特点,掌握其变化规律,为林业调查服务。林地分类与其他事物一样,也随着时代的变迁,其分类指标和分类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本文以历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程为样板,试图探求一些规律。
一、 历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程中林地分类标准
1、1978年《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简称78版。
土地分类:分为林业用地和非林业用地,其中林业用地划分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无林地6类。俗称为“六大地类”。
(1)有林地:郁闭度0.3以上的天然林和郁闭度0.4以上人工林,或人工造林5年、飞播造林7年以上,保存率70%以上。
(2)疏林地:郁闭度0.1-0.3的中、成熟龄组的林分。
(3)灌木林地:以经营灌木为目的或乔木生长线以上,盖度40%以上灌木林分。
(4)未成林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成活率达到25%(成活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的25%),尚未郁闭,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
(5)苗圃地:指固定苗圃。
(6)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采伐、火烧后达不到疏林标准,尚未更新的迹地;用于发展林业的荒山荒地。
2、1982年《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简称82版。
林业用地分类名称未变,均是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和无林地六大地类。其标准一些变化。
(1)有林地:郁闭度0.3以上的天然林和郁闭度0.3以上人工林,或人工造林5年、飞播造林7年以上,保存率85%以上。
(2)疏林地:郁闭度0.1-0.3的林分。
(3)灌木林地:以培育灌木为目的或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40%的灌木林地。
(4)未成林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成活率达到41%(成活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
(5)苗圃地:指固定苗圃。
(6)无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包括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林地。如林中空地、灌丛地和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他土地。
采伐迹地:采伐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火烧迹地:火烧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宜林沙荒:指造林可以成活的固定、半固定沙丘和沙地。
3、1994年《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简称94版。
林业用地分类名称未变,均是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和无林地六大地类。其标准一些变化,特别是有林地和灌木林标准有了大的变化。
(1)有林地:郁闭度0.20以上,或生长稳定、人工造林3年、飞播5年后,每公顷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数80%
农田林网和各种防护林带的林木郁闭度达到0.2以上,或林带冠幅覆盖的宽度10米以上。
(2)疏林地:郁闭度为0.10-0.19的林地。经济林、竹林不划疏林地。
(3)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不满3年、飞播不满5年,造林后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数80%,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
4、灌木林地:以培育灌木为目的或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含实行短轮伐期平茬采薪经营的灌木薪炭林地)。
5、苗圃地:指固定苗圃用地。
6、无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包括末达到上述标准的林业用地。如林中空地,灌丛地和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他土地。
采伐迹地:采伐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火烧迹地:火烧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宜林沙荒:指造林可以成活的固定、半固定沙丘和沙地。
4、2004年《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简称04版。
土地类型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和林业辅助生产用地8个二级地类,13个三级地类。
(1)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由不同竹类构成的竹林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 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
② 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①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②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③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
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无立木林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以下三类:
① 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②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③ 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8)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①培育、生产种子和苗木的设施用地;
②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③集材道、运材道;
④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⑤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⑥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⑦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5、2014年《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简称14版。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迹地、宜林地等8个二级地类,13个三级地类,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67hm2(1亩)。增加竹林地和迹地地类,删除了无立木林地和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地类。
(1)乔木林地:由乔木组成的片林或林带,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不具备灌溉条件的地区为65%)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也包括由以乔木型红树植物为主体组成的红树林群落。
(2)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或因人工栽培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包括由以灌木型红树植物为主体组成的红树林群落。
①特殊灌木林地:指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灌木林地细分为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灌木林地(1311)、乔木分布线以上灌木林地(1312)、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灌木林地(1313)、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灌木林地(1314),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灌木经济林(1315)。
②一般灌木林地:不属于特殊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3)竹林地: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林地。由不同竹类植物构成的竹林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4)疏林地前期标准相同。
(5)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直播、植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或者达到成林年限后,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或补植后有成林希望的林地,包括乔木未成林造林地和灌木未成林造林地。
①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85%以上(含85%),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70%以上(含70%)。
②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41%~85%(含41%),待补植的人工造林地,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41%~70%(含41%)。
③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④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保存率41%~80%(含41%)(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不具备灌溉条件的地区保存率41%~65%),待补植的造林地。
(6)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苗圃地应依据《苗圃建设规范》(LY/T 1185-2013)等的有关规定确定。
(7)迹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迹地。
①采伐迹地:乔木林地采伐作业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的林地。
②火烧迹地:乔木林地火灾等灾害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的林地。
③其它迹地:灌木林经采伐、平茬、割灌等经营活动或者火灾发生后,覆盖度达不到30%的林地。
(8)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造林失败地、规划造林地和其它宜林地。
①造林失败地: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低于41%,需重新造林的林地;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保存率低于41%,需重新造林的林地。
②规划造林地:未达到上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经营造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可以成林,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③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包括培育、生产、存储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贮存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设施用地;具有林地权属证明,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等。
6、《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程》(GB/T38590-2020)
基于土地覆盖将林地分为两级。其中一级分为七类,包括乔木林、竹林、灌木林、疏林、新造林、灌丛、其他林地。二级类十八类。如下表:
基于土地利用将土地分十二类。土地利用类型采用GB/T21010中的一级分类标准,共十二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如下表:
7、《林地分类》(LY/T1872-2021)
林地分为两级。其中一级分为七类,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各分为两个二级地类,迹地分为三个二级地类。
8、《全国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技术规程》(试行)2023
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四个二级地类,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一般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九个三级地类。
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二、地类划分及其分析
1、总体上看,有林地(乔木林地)评定标准在逐渐缩小,到2004年基本趋于稳定,即郁闭度为0.20,同样灌木林盖度标准也由40%稳定在30%。
2、经过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30多年的调查实践,到2014年,产生了比较切合林业实际的林业用地分类标准。
3、2020年后,随着国家林业局被自然资源部的兼并,所有的林业调查标准都在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看齐,如灌木林盖度,一律更改为40%;2020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程》(GB/T38590-2020)中,为避免矛盾,划分了基于覆盖地类标准,而基于利用的林地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一级地类,既没有可操作性也没有对比性;又如2021年的《林地分类》(LY/T1872-2021)行业标准,林地分类标准简而又减,乔木林地缺失未郁闭的林地内容,与LY/T1872-2009版相比,缺失了一些林业特点;2023年《全国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技术规程》(试行)2023中的林地划分,没有详尽林地类型的划分标准,即想倒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又要反应林业特点,细致琢磨,有些不伦不类的感觉。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国土调查的依据标准,标准中只含有地类类型,如面积。而林业地类划分个地类不但包含地类类型及面积,还有反应各种生产能力的指标,如乔木林中的树种、年龄、胸径、树高、蓄积量、生物量等,耕地调查中就没有这些指标,有经营的性质,如若只按国土地类划分的指标,将难以实现林业经营的目标。
5、关于土地利用,是指谁的利用,从已有情况解析,这个利用指国家利用,不是地方政府的真实利用,更不是经营者的利用。包产单户的自主经营对土地的追求最大效益的利用,发展经济的考核目标,使地方政府也追求土地的最大经济效益。另外粮食价格低迷和国际市场的影响更是重要因素。离开这些,只强调耕地及其他地类面积不减的要求,恐怕也不是好的方法。因此在地类标准制定中,需要考虑经营者的利有的利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