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阶段改变管辖后案件移送程序的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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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3 02:44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以上规定,审判阶段,案件改变管辖,由另一法院审判,应当通过检察院进行移送案卷。

第一,如果案件还处于一审阶段,那么,就由公诉机关进行案卷移送。问题是,如果是二审案件呢?二审法院还没有决定开庭时,案件改变管辖,此时,案件跟同级检察院还没有关系,《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通知同级检察院的意义是什么?

如果二审法院已经决定开庭,同级检察院就需要阅卷、准备出庭,此时改变管辖。二审法院通知同级检察院,案卷是退给同级检察院吗?还是退给谁?

在二审改变管辖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是不是又得由公诉机关来移送案卷?二审法院先把案卷退还给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再退给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再移送到改变管辖后对应的检察院?还是说,二审法院把案卷退给同级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再退给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再移送到改变管辖后对应的检察院?

第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公诉机关移送案件到改变管辖后对应的检察院,并没有规定公诉机关取得指定管辖文件再移送案卷的程序。

但是,有的案件中,公诉机关也需要拿到上级检察院管辖文件后,再去移送。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强调“对于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管辖是由法院启动的,这一条强调检察院予以配合。因此,公诉机关根据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进行移送就可以了,为何还要再等上级检察院管辖文件?

第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从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照此看来,案件是不是变成审查起诉阶段了?问题是,改变管辖前,案件处于一审阶段,一审程序还没有结束,因为改变管辖,就变回审查起诉阶段了?

如果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重新审查时,认为无罪,是直接按照审查起诉的程序要求,作出不起诉吗?检察院认为有罪,是要重新提起公诉吗?

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与法院的对接过程,在程序法上,是提起公诉还是简单的案件移送?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变成了公诉机关吗?还是改变管辖前的检察院才是公诉机关?

有的案件(如河南驻马店刘华等人涉恶案)就是由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先走起诉的程序,再提出撤回起诉,获得法院许可后,做不起诉决定。撤回起诉的主体是提起诉讼的机关,所以,这意味着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变成公诉机关了吗?如果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重新审查时,就是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为何不直接做不起诉决定,还要多此一举?

有的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河南许昌曹红彬故意伤害案),改变管辖,最后法院改判无罪,难道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也继续履行公诉机关的角色吗?

第四,既然是法院阶段改变管辖,为何不能直接通过法院移送呢?

第五,如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只是为了方便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阅卷,那么,直接通过法院移送案卷,也可以实现这个目的:新法院受理后,再通知检察院阅卷、准备出庭,辩护人也可以阅卷、准备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