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
当夫妻一方借款,借条中有两人名字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结合具体案例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1日,才某因急需用钱为由向华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华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欠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 才某 多某(多某原系才某妻子)”。后才某向华某偿还10000元,剩余款项经华某多次催要无果,故将才某、多某(系才某妻子)诉至法院,要求才某、多某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才某于2020年11月21日向华某借款100000元,后偿还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关于多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案涉借条中虽有“多某”字样,但多某不认可是本人所签,且不知此笔借款,华某未申请笔迹鉴定,仅以案涉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多某和才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属于多某、才某共同债务,故华某要求多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哪怕是离婚后,也需要由两人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具体到本案中,华某主张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多某是否签字,均应承担还款责任,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认定对当事人影响深远,为避免发生纠纷,债权人在出借之时一定要签订好完备的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十七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借款,是否需要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