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第7期】浅析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与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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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制度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制度都是保证人的重要抗辩、免责方式,然而因这两项制度规则复杂、形态相似且往往共同适用,在实践中常被混淆、误用。本文将从二者的起算与届满入手,细致探讨一般保证责任及连带责任保证下不同的适用,旨在为实践中厘清区别、正确适用提供清晰指引。
一、保证期间的起算与届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等变更效果。关于保证期间的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也就是说,保证期间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并于约定的或法定的持续时间结束时届满。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前置程序
保证期间天然的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提供了一个门槛,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当然无需再适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因此,当我们在讨论保证期间制度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同时适用的混淆时,默认的前提为债权人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债权,也因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的行为与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密切相关,在此我们也对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方式进行部分明晰。
具体而言,一般保证因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债权人想要对其主张权利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经提起保证期间“失效”。
而连带责任保证因保证人债务承担的“并列性”,债权人可以选择对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债权,其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可以以通知或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任意方式进行,选择对债务人主张时,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选择对保证人主张时,保证期间“失效”。
三、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与届满
保证期间作为对保证人的重要保护方式,在因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保护“失效”后,保证人拥有对第二重制度性保护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则大体遵循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的普遍规则,例如时长均为三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但其起算时间规则相较于普遍规则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有所差异,虽仍然秉承了自权利人知情的核心精神,但同时因保证制度权利实现的特殊要求,法律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作出了特殊设定,且根据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进一步设置了不同的起算规则。
1.一般保证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图片来说明:

一般保证中在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保证期间“失效”后,保证债务的诉讼失效并不当然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这里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是指债权人经过诉讼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获得债权实现之日,即“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
那么是不是无论执行多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一直不起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8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该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开始计算,但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2.连带责任保证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图片来说明:

相较于一般保证,没有了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规则就要简单很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作为保障保证人权益的两项核心制度,其起算与届满规则虽有相似之处,但法律属性、功能定位及具体适用条件存在本质区别。清晰把握两者的界限,特别是在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同场景下,债权人主张权利方式对“保证期间失效”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的关键触发作用,对于避免权利丧失、保障债权实现以及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抗辩权益至关重要。
实践中,债权人应严格遵循法定期限要求:在保证期间内及时、恰当地主张权利以“击穿”保证期间;并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依据《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精准把握不同保证方式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积极行使诉权。唯有深刻理解二者承前启后的逻辑关系与差异化适用路径,方能有效化解相关争议,实现担保法律关系的公平与效率。
原标题:《【实务指南·第7期】浅析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与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