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分清两者对案件大有影响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11-25 23:55



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与“认罚”常被一并提及,不少当事人及家属误以为二者是“一回事”,甚至认为只要承认犯罪就能获得从宽处理。但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已明确将“认罪”与“认罚”作为并列核心要素,二者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案件的强制措施适用、量刑建议乃至最终判决结果。那么,两者究竟有何区别?各自对案件产生哪些关键影响?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你逐一厘清。

一、法律定义:“认罪”与“认罚”各有明确内涵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认罪”与“认罚”虽同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但内涵各不相同:

1. 什么是“认罪”?

依据《指导意见》第六条,“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使对个别细节(如犯罪金额的具体数值)有异议,但不影响对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的,仍属“认罪”;

二是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释明后愿意接受指控罪名的,也视为“认罪”。

例如,某盗窃案嫌疑人承认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对指控的“盗窃金额5万元”提出异议,主张实际金额为3万元,只要其如实供述盗窃的时间、地点、手段等主要事实,仍可认定为“认罪”。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主要犯罪事实”指决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事实,避重就轻供述不构成“认罪”。

2. 什么是“认罚”?

依据《指导意见》第七条,“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不仅包括接受司法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还包括积极履行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缴纳罚金等财产性义务,以及接受相关强制措施和诉讼程序安排。

“认罚”的判断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而非单纯口头同意处罚。若犯罪嫌疑人虽表面“同意量刑建议”,但拒不退赃、不赔偿被害人损失,或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根据《指导意见》第八条,将被认定为不具备“认罚”条件,无法适用从宽制度。

二、核心区别:三个维度看清两者差异

“认罪”与“认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内涵指向、判断标准和法律要求三个方面:

1. 内涵指向不同

“认罪”侧重对“犯罪事实”的认可,解决的是“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认定问题;“认罚”侧重对“法律后果”的接受,解决的是“如何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简单来说,“认罪”是承认“做了什么”,“认罚”是接受“会受到什么处罚”。

2. 判断标准不同

“认罪”的判断标准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使对罪名、细节有争议,只要事实供述真实完整即可;“认罚”的判断标准是“真诚悔罪+实际行动”,不仅需要口头同意处罚,更需要通过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实际行为体现悔罪态度。

3. 法律要求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之一,但单一“认罪”不足以获得从宽;“认罚”是从宽处理的关键依据,只有同时具备“认罪”和“认罚”,才能适用该制度。《指导意见》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可以从宽”需结合二者履行情况,对仅认罪不认罚的,不得适用从宽优惠。

三、对案件的影响:不同组合结果大相径庭

“认罪”与“认罚”的不同履行情况,会对案件的各个阶段产生直接影响:

1. 仅“认罪”不“认罚”:无法适用从宽制度
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拒不退赃退赔、不接受量刑建议,即使“认罪”也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例如,某诈骗案嫌疑人承认诈骗事实,但拒绝退还诈骗所得10万元,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因其不“认罚”,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法院量刑时未给予从宽处罚。

2. “认罪”且“认罚”:全流程从宽处理

同时具备“认罪”和“认罚”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能获得从宽待遇:

1.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依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对轻微刑事案件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指导意见》第三十条);

3.审判阶段:法院一般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且量刑幅度通常比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低10%-30%(《指导意见》第九条)。

3. 不“认罪”仅“认罚”:不存在此类情形

“认罚”以“认罪”为前提,若不承认犯罪事实,就不存在“接受处罚”的基础。即使行为人表面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否认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认罚”,更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重要提醒:正确把握“认罪”“认罚”的三个关键

1. 如实供述是“认罪”的核心
避免“选择性认罪”,即只承认部分犯罪事实或隐瞒关键细节。如实供述全部主要犯罪事实,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认罪”。

2. 实际行动是“认罚”的关键
不要仅停留在口头“认罚”,要积极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必要时提前预缴罚金,用实际行动体现悔罪态度,这是获得从宽处理的重要加分项。

3. 签署具结书需谨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对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的,无需签署具结书。签署前要仔细核对量刑建议、指控罪名等内容,若对量刑建议有异议,可与检察院协商,协商不成的有权拒绝签署,但需承担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