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滴学融法(四):“借新还旧”的借款,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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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01 08:46

点滴学融法(四):“借新还旧”的借款,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政务:陇西县人民法院 2025-11-17 17:20

“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的行为。这种做法在金融借款中很常见,本质上属于债务更新,即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消灭旧贷,从而有别于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那么在此过程中,保证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银行与李某及保证人王某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借款30万元,用途为医药销售,年利率为7.05%,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合同中同时约定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约还本付息,银行多次催收未果,于2025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并由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辩称该笔借款属实,并表示同意分期还款,但他提出一个重要情况:该笔借款系“借新还旧”,而借款时王某对该事实并不知情,因此李某认为该保证合同无效,王某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未出庭答辩。

那么,保证人王某是否应当对这笔“借新还旧”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的用途为医药销售,某银行与借款人对借款用途系“借新还旧”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某银行不能举证证明王某提供担保时知道案涉款项用于“借新还旧”的事实,故某银行应承担不利后果,对要求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驳回某银行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借新还旧”的场合下,借款人并未实际取得贷款,其仅仅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来清偿此前尚未偿还的借款,使得旧贷消灭而产生新贷。此举增加了贷款偿还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风险远大于一般借款。因此,在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或者新贷与旧贷担保人并非同一人时,银行应当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充分向担保人释明“借新还旧”的事实,担保人才能够全面衡量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从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担保人在担保借款时也应充分了解借款用途,谨慎处分自身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点滴学融法(四):“借新还旧”的借款,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