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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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05 11:51

槐法案例丨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政务: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25-11-26 22:35

槐法案例【2025】241

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不同的争议标的,对应着怎样的认定规则?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刘扬军法官审理的这起案件。

赵某与张某通过中间人介绍添加微信相识,两人在微信上就某一餐品项目进行沟通,约定了商品、价格、数量以及张某应协助赵某完成配比方案等。后赵某依约向张某支付货款5000元,张某按期交货,但到货后,张某五次协助配比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效果。赵某称,张某曾承诺退款2000元,后反悔并拒绝退款、退货,赵某多次联系张某未果,故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向其返还货款5000元。

槐荫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赵某提交的证据,张某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履行地。赵某支付对价,张某按期交货后,双方钱货两清。本案的争议标的,系张某未依约履行协助赵某完成配比方案的义务,故张某作为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无管辖权。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裁定:对赵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履行的地点。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法院在审查时需依据争议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的争议标的并非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而是要求对方履行特定的行为(协助配比),故属于“其他标的”,应以履行该义务的当事人(即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撰 稿丨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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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