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积极构建“集中管辖横向协同、级别管辖纵向贯通、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行政案件管辖新模式,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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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0 21:50

  初冬的江西萍乡,寒意渐浓。
  某县自然资源局不远的一处地块上,挖掘机的轰鸣声、搅拌机的轰隆声交织在一起,呈现出一派繁忙施工的热闹景象。
  6个月前,该地块涉及的一起行政案件正在调解。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周飒通过巡回审判方式找准问题症结后,又采取府院互动机制多方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行政调解协议。
  “管辖制度改革建立的一系列工作机制,让这起纠纷得以快速化解。”周飒说。
  改革一子落,发展满盘活。2024年,江西法院行政审判质效指标全部优于或处于合理区间,其中上诉率为35.95%、调解率为41.36%、审限内结案率达98.42%,多项核心质效指标进入全国法院前列。
  “江西法院行政审判质效能够稳中向好,多项核心质效指标能进入全国法院前列,群众在行政诉讼中的获得感、满意度不断提升,得益于我们不断深化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持续打造江西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新模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万进福告诉记者。
  优化集中管辖 让案件“收得适宜”“留得合理”
  行政审判一手托着“民”,一手托着“官”,是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中无法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助推力量。
  2013年以前,限制当事人行使行政诉权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案件立案难、违法行政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纠正等问题,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也让群众颇有怨气。
  问题是时代声音,也是改革所向。2013年5月,江西高院决定在抚州市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确定临川区、南城县、黎川县三家法院为抚州集中管辖法院。
  “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形成成熟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合理的权力分配协同机制”试点法院大胆创新,创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改革成熟一个,就推广一个,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2017年7月起,九江等七地市参照“抚州模式”,确定18家基层法院作为七地市的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辖区内的行政案件。
  “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和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改善了司法环境,统一了司法标准,促进了司法公正。但不可否认,仍存在不能完全排除地方不当干预、不能有效解决人员资源集中等问题。”万进福向记者坦言。
  如何化解这些仍然存在的问题?江西法院的答案是——推进跨区划行政审判改革。
  2017年,江西法院行政审判改革如春江潮涌,连绵不绝。
  同年10月,江西高院决定在南昌、新余、鹰潭三地开展跨区划法院管辖改革,由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上述三地的行政诉讼案件。
  “铁路法院的人、财、物不受地方政府限制,办案时就能摆脱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谈到为何要选择铁路法院作为跨区划管辖法院时,江西高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熊爱武这样告诉记者。
  如今,江西法院行政审判形成了二元并存的集中管辖模式:一种是九江等地市实行相对集中管辖模式,每个地市各有2至3个基层法院作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各集中管辖法院之间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另一种是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实行的跨区划集中管辖模式,即南昌、新余、鹰潭三地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划集中管辖,统一纳入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区划管辖范围。
  改革如春风化雨,催生高质量发展新图景。江西法院行政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由2018年的39.54%上升至2024年的64.05%。相较于2018年,2024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上诉率下降24.51个百分点、一审行政案件调撤率上升27.43个百分点、案件平均审理时长减少6.5天。
  完善级别管辖 让案件“提得上来”“沉得下去”
  初秋的江西南昌,阳光如熔金般倾泻而下,空气里蒸腾着滚烫的气息。
  “我们能这么快拿到十年前的那笔征收补偿款,真的感谢您!”看到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法官熊娇娇前来回访,南昌某公司董事长刘某激动地说道。
  2015年8月,某区政府启动旧城改造项目。两年后,南昌某公司4处房产被征收,因房屋的市场价值、装饰装修等未予确定,虽经多次协商,但仍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房子没了,补偿款不能也没有!”2024年2月,南昌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这笔补偿款是公司的‘救命钱’,要赶紧补偿到位!”立案后,承办法官熊娇娇多次与某区政府协商沟通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分两期支付1050万余元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行政调解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款已全部到账了。”刘某高兴地对熊娇娇说道,脸上满是卸下重担后的释然。
  “江西高院将县级政府为被告的部分一审行政案件下沉至我院管辖后,我们就在积极探索促进纠纷实质化解的好方法。”熊娇娇告诉记者。
  近年来,江西法院行政案件受案数呈“倒金字塔”型,即部分基层法院受案数不足百件,中院受案数普遍为几百件,而江西高院的受案数却达千件,“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江西高院对全省法院行政审判业务指导职能的发挥。”江西高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高治告诉记者。
  如何形成案件负担更加合理、职能定位更加科学的审级系统,以提升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职能?此外,南昌、新余、鹰潭三地跨区划集中管辖后,三地中院的行政审判职能全部转至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三地基层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如何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
  不断完善级别管辖机制,是江西法院化解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举措。
  江西高院在推行跨区划行政审判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将县级政府为被告的部分一审案件下沉至南铁法院管辖,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在当地、吸附在基层,让行政案件“沉得下去”。同时,为了加大案件指导力度,实现“提级一件,指导一片”效果,江西高院还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或具有规则意义的案件,可以提级管辖,以便排除外部干预,确保行政案件“提得上来”。
  此外,江西高院赋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跨区划集中管辖的南昌、新余、鹰潭三地的基层法院业务监督指导权,加大南铁中院对辖区基层法院的审级监督和业务指导力度。
  “推行级别管辖改革后,南铁中院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有业务监督指导权的新型法院,南铁法院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管辖以县级政府为被告案件的改革法院。”南铁中院副院长刘巍说。
  2024年,江西法院2个行政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5个提级管辖典型案例。2024年以来,江西法院受理下沉行政案件89件,受理提级办理行政案件9件并促进其中5件得以实质化解。
  健全配套机制 让案件“办得高效”“办得便民”
  “让案件办得更高效,让群众诉讼更便捷。”这是江西法院管辖改革的方向,也是群众的朴素愿望。
  当事人陈某、周某峰和周某华就感受到了江西法院办案带来的高效和便捷。
  陈某、周某峰和周某华共同出资成立某医院后购买了一宗土地,该土地登记在某医院名下。之后,周某华组建了某建筑公司。后来,某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某医院申请,将该土地变更登记至某建筑公司名下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
  “这土地怎么成了某建筑公司的了?”某医院被注销后,2024年底,陈某、周某峰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颁发给某建筑公司的不动产权证。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受案后,承办行政案件的法官陈红霞为了方便群众诉讼,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快速查明了争议成因。
  “我们根据某医院的申请办理的不动产权证,怎么就扯上了官司!”某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李某无奈地说道。
  “某医院3个股东就权益分配起了争执,希望你们能积极配合。”今年1月,陈红霞通过府院互动机制,与当地县政府和某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了多方沟通。
  “你们股东合作这么长时间了,最艰难的时候都挺过来了,没有什么问题是解决不了的。”之后,陈红霞又运用院院协作机制,联合当地法院等,组织当事人多次进行协调,最终,促使当事人就行政和民事争议达成一致协议。随后,陈某、周某峰撤回了起诉。
  管辖制度改革的初衷是破除原有的“藩篱”,目的是方便群众诉讼。推行管辖制度改革后,江西法院又面临新问题:管辖法院不在当地,给当地群众诉讼带来了不便;管辖法院与当地政府难以形成纠纷化解合力;管辖法院与当地法院间存在衔接沟通不畅等。
  如何破解管辖制度改革带来的新问题?江西法院通过健全改革配套机制,让问题一一得以迎刃而解:
  面对群众诉讼不便问题,江西法院要求深化巡回审判。2021年10月,江西高院就行政案件巡回审判提出15条意见,要求全省法院通过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等,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此外,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还在新余、鹰潭设立巡回法庭,打造“半小时高铁圈”巡回审判机制;
  面对管辖法院与当地政府难以形成纠纷化解合力问题,江西法院要求强化府院互动。南铁中院高位对接南昌、新余、鹰潭三地党委政府,打造“府院通”平台,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发布白皮书、发送司法建议等,加强与地方政府在纠纷化解、源头预防等方面的互动协作,提升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针对性;
  面对管辖法院与当地法院存在衔接沟通不畅问题,江西法院要求强化院院协作。南铁中院与南昌、新余、鹰潭三地中院构建协作联动机制,实现“院院”信息互通、相互协作,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2024年以来,江西法院开展行政案件巡回审判481次,通过巡回审判、府院互动、院院协作等,化解行政争议340余件。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便是其中之一。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江西法院借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之力,蓄势赋能,进一步增强行政审判高质量发展之势,为法治江西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司法新动能。(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刘锋 刘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