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重点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条解读
公民身份的确认。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根据本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确保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自由权等。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例如,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履行义务时,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来源:天水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