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遇上“借新还旧”,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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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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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是金融活动中常见的做法,借款人在新贷中并未实际获得资金,而是以此偿还旧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贷由新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由于借款用途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担保风险往往高于普通借款。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时,新贷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知晓“借新还旧”的事实——若知情则需担责,不知情则无需担责。

案情简介

2022年,李某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一年,由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到期后李某无力偿还,遂与银行协商“借新还旧”,但原担保人张某不愿继续担保。李某另寻王某作为新贷保证人,各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发放新贷后,款项直接用于偿还前一笔贷款。后李某未按期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款、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对事实无异议,王某则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时,除非债权人能证明新担保人知晓“借新还旧”事实,否则新贷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在提供担保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笔贷款实际用于偿还旧贷,经办客户经理亦证实仅向王某说明了“新贷”担保事宜。因此,法院未支持银行要求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由李某承担还款责任。银行上诉后申请撤诉,裁定准许,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小贴士

“借新还旧”通常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旧贷未清时再次签订合同,以新贷偿还旧贷。随着金融监管趋严,此类操作形式可能更加隐蔽。实践中,借款人通过民间“过桥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后再以新贷归还过桥资金,本质上仍属于“借新还旧”,不影响相关法律认定。

对金融机构的提示:办理贷款时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向担保人明确说明贷款用途及“借新还旧”情况。

对保证人的提示:担保责任风险较高,签字前务必了解借款用途、借款人资信等情况,审慎评估、理性决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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