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异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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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27 04:34

原创 法官解读: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异同分析

2025-04-04 00:55

发布于:山东省

在分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罪与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时,从法官的角度出发,必须深入探讨两者的异同。这需要结合各自的构成要件、证据采信、以及事实认定的关键点进行详细解析。以下是对这两罪的分析:

### 一、两罪的异同分析

#### (一)相同点

1. **客观行为均涉及欺骗手段**

两个罪名的客观行为都依赖于欺骗手段。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包括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担保等。

2. **侵害的法益相似,均涉及金融秩序**

这两项罪行均侵犯了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秩序,然而,贷款诈骗罪更进一步,直接侵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 (二)不同点

1. **主观目的的差异**

- **骗取贷款罪**:行为人主观上虽故意使用欺骗手段,但不一定具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行为人可能仅仅打算在使用贷款后按时归还。

-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意图永久性地剥夺金融机构的贷款。

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这是两者的本质差别。法官需结合行为人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方面综合判断。

2. **客观结果的要求**

- **骗取贷款罪**:要求“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骗取贷款)。

- **贷款诈骗罪**:只要求“数额较大”,并不要求实际造成损失。

3. **主体范围**

- **骗取贷款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此罪。

- **贷款诈骗罪**:仅限自然人构成,单位的行为则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

4. **刑罚的差异**

- **骗取贷款罪**: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

- **贷款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二、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的注意事项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 **资金用途与流向**

- 若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并且能够合理预期有还款来源(如资产证明、业务合同等),通常不会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 若贷款被用于个人挥霍、偿还非法债务或转移隐匿财产,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2. **还款能力与行为**

- 审查借款时的资产负债状况、行业风险以及后续的还款记录。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还款或协商展期,则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 还款能力及实际归还行为的有无,是区分这两罪的重要依据。

3. **欺骗手段的影响**

- 需要判断欺骗行为是否直接影响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决策。如果欺骗行为只是对非关键事实进行夸大,可能仅构成民事欺诈,而非刑事犯罪。

#### (二)损失与情节的认定

1. **骗取贷款罪中的“重大损失”**

这需要结合金融机构的损失认定程序,是否已穷尽民事追索措施。立案时未归还的金额可以作为损失基准,若立案后归还的,虽然不影响定罪,但会对量刑有所影响。

2. **贷款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

需要参考司法解释中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关注资金是否实际用于约定用途。

#### (三)刑民交叉的界限

1. **严格适用刑法谦抑性**

对于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如存在真实抵押或担保的情形),不宜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

必须区分“客观经营风险”与“主观诈骗故意”,避免将市场风险引发的资金链断裂当作刑事犯罪。

### 三、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

1. **骗取贷款罪**

某企业虚构贷款用途并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因市场风险未能按时还款。法院认为该企业无非法占有目的,最终定性为骗取贷款罪。

2. **贷款诈骗罪**

一个人通过虚假担保骗取贷款后用于赌博,且在案发后无还款能力。法院认定该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判定为贷款诈骗罪。

### 四、总结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重点审查以下几个问题:

1. **主观目的**:结合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意图;

2. **客观行为**:欺骗手段是否实质性影响贷款发放,损失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3. **证据链条**:严格审查书证(如合同、银行流水)与口供证据之间的矛盾,避免单凭一方证言定罪;

4. **刑民界限**:对于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要谨慎启动刑事程序。

通过对这些要素的分析,法官可以更精准地区分两罪,避免将民事违约混淆为刑事犯罪,从而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