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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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31 09:58

大家或许从电视上听闻过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两者虽然最后都是一种过失并且都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这两者的主观心态却有些细微差别,并且法律对这两者的判罚也不一样。那么这两者到底有哪些区别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带来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对所导致的结果有认识。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过失,二者对危害结果的出现都是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的,结果出现都是意料之外、没有想到的。关键区别点就在于行为当时是否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到某种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行为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担任借一定的条件而亲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所以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之为“有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称之为“无认识的过失”。

可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当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到。如果有所认识,那么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过于自信的判断还要借助另外一点,就是看他有没有凭借一定的依据。

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者的区别十分微妙,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对待两者的区分。因为主观方面的原因,对社会的危害也不相同。法律对于两者的量刑差别很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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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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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飞团队 陕西西安

赵海飞律师毕业于知名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辩护、法学方法论。现执业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系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从法学院毕业即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承担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为其中两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成功争取了无期和死缓的判决结果。多起案件的辩护意见均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民事方面,主要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近百家因交通事故而致残或死亡的受害人家庭争取了合理的赔偿。同时数次参与公益诉讼,多起刑事辩护援助案件,获得了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的称号。在理论研究方面,赵海飞律师擅长法学方法论、刑事辩护方法论研究,多次参与律协及单位重大刑事案件的研讨,作出的建议多数被采纳。秉承着忠于法律,诚信执业的理念,在法治的道路上不断求索,让正义不缺席也不迟到!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