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你可能陷入的那些误区(一)
2026-01-05 11:02
发布于:重庆市
一、认为只要贪污来的钱没装进自己腰包,而是拿去做了公务或者公益,就不算贪污了。
实际上,贪污这档子事,关键点不在于钱最后怎么花的,就算是拿去给单位办事或者捐给社会了,也不能改变它非法占有的事实。不管是给家里用还是单位招待,这只是处理赃款的方式不同,贪污的罪名还是摆脱不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出于贪污、受贿的意图,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或者收了别人的钱,就算之后把钱用在了单位公务或者社会捐赠上,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还是不变的。不过,在量刑的时候,法院会考虑这些因素,酌情处理。
二、有人觉得临时工不算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他们不可能犯贪污罪或受贿罪。
但其实啊,在贪污贿赂犯罪这个问题上,关键看的是你是不是在做公务,是不是有相关的职责,而不是看你是不是正式工。如果一个临时工在国家机关、某些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里干的活儿是公务性质的,那他们就算是国家工作人员了。要是他们利用工作便利,偷偷摸摸地把国家的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搞什么权钱交易,那他们就可能犯了贪污罪或者受贿罪。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里头说了,刑法里提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那些在国家机关里头做公务的人,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里头做公务的人。根据法律解释,那些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里头做公务的人,或者在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里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人,还有那些虽然没在国家机关编制里头但实际在国家机关里头做公务的人,都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戴吴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与代理、企业刑事合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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