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饮酒莫贪杯,冲动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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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1 19:19

第五十一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张某醉酒后在某商店购买打火机却拒不付款,在与店员沟通中发生争执并殴打店内人员、打砸店内货物,致使店内两名营业员构成轻微伤,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存在坦白、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酒醉不是推脱和逃避责任的借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适度饮酒,不可贪杯,更不可酒后滋事,莫被酒精控制头脑。遇到任何纠纷,需保持冷静、端正自身行为,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矛盾,一时冲动非但不能化解矛盾,反而可能造成冲突升级,甚至造成违法犯罪,到头来终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文稿:立案庭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饮酒莫贪杯,冲动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