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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一
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人员及其他财产损失。因运输公司的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某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法官点评:我国关于“从业资格证”的规定是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2018年,交通部又下发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4.5吨及以下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
原告运输公司是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公司,其对驾驶员上路需要从业资格证是明知的,并且商业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均是加粗加黑显示,运输公司在投保单及投保声明上盖章确认已收到保单并且缴纳了保费,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向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精选案例二
张某将其实际所有的重型普通半挂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雇佣驾驶员李某驾驶从事运输工作,李某持有的驾驶证在A2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陶某受伤。陶某将李某、张某、运输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雇主对除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形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且提供了投保人签章的“投保人说明书”,表明投保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因此,保险公司对涉案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免于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某运输公司与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三
某快递公司将张家港城东区域的快递业务发包给余某,廖某是余某聘请的快递员。2018年11月7日19时,廖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沙洲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使至前溪锦苑门口右转时,撞上孔某,致使孔某跌倒受伤。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住院治疗结束后,孔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廖某、余某、某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8万余元。
法院点评:廖某系余某的雇员,事故发生于廖某从事雇佣活动期间,余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廖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事故责任,说明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与雇主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快递公司通过名为《合作协议》,实为分包合同的形式,由承包人向快递公司交纳了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经该公司的授权,以该公司名义在双方确认的区域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并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本案中, 某快递公司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有国内快递业务的经营资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余某作为加盟商,应当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资质。由于余某实际上没有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资质,而其又以某快递公司的名义承揽业务,并向某快递公司交纳了相应费用,故双方之间的关系本质是某快递公司将其经营项目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余某, 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快递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标题:《法苑时空 | 我院朱二广法官走进电台讲述交通事故赔偿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