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法制频道讯 为了切实消除枪爆物品对社会的现实危害,襄汾县公安局重拳出击,持续发力,广辟线索来源,强力深挖细查,始终保持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严打高压态势。
日前,襄汾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获悉相关线索后,迅速组织警力展开侦查工作,通过调查走访、分析研判,6月9日,办案民警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男,襄汾县南辛店乡人),并从其家中、宿舍、车内共搜查出1200余枚子弹(铅弹、塑料子弹、金属子弹)、枪托、模具等物。
经查,2021年左右,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通过手机软件联系了一名出售气枪的人购买两三包铅弹及制作铅弹的模具,并用此模具自制铅弹300枚左右,后又在网上购买了子弹。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储存弹药罪被襄汾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条款
【非法持有枪支罪】一般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
枪支、子弹、火药等系违禁物品,严禁个人私自存储、藏匿。该类物品随时可能打响、炸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发现疑似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等,务必立刻报警处理,不得触碰,更不能私自带回家中。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对于主动上缴枪爆物品的将不予处罚,而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将依法予以严惩!同时欢迎广大群众举报枪爆物品线索,共建和谐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冯嘉敏、李堃、白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