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Emily 法律犀牛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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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的出现可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形”。新冠疫情的爆发与世界范围内的快速传播已远超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预见的范围。这样一种不寻常的公共卫生事件,完全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事实而存在,在法律上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能够适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免责条款。
可能情形
02
但是从具体实际的案例入手,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是否造成根本性、毁灭性的履行困难,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都是肯定的,可能出现以下情形:新冠疫情直接导致合同完全无法履行、新冠疫情直接导致部分合同内容无法履行,前两种情形的区分在于新冠疫情的影响严重与否;
而还存在另一种情形,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并非新冠疫情导致的,例如合同无法履行是由于买方资金链断开,无法给付货款,即使是疫情导致了买方资金链断开,但在法律上也不能认定买方适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免责条款,买方仍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给付货款的义务,如违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正如“原因的原因反而不是原因”所示。
不同情形对应的解决办法
03
如果新冠疫情方式是不能履行买卖合同的直接原因,例如防治新冠疫情致使合同期内无法开工生产、合同约定履行地点采取地域管控措施无法完成交付等新冠疫情的影响是买卖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这样的情况才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来减免责任;如若疫情严重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援引“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要积极地履行通知义务,将不可抗力的事由及时通知的对方,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即使是有不可抗力事由,也要对对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理,如果新冠疫情的影响与买卖合同的不能履行,两者没有直接关系,此时就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来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为合同的不能履行有其他客观原因的影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援引“情势变更”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
总结
04
综上所述,首先要讨论合同的履行问题的直接导致原因是否为新冠疫情,若是,则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减免责任;若不是,则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原则,但可以退而求其次地援引“情势变更”来更改合同内容。第一种情况中,若疫情确实是合同出现履行困难的直接原因,则进一步需要讨论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即轻微或严重之分。
若疫情影响严重,导致根本无法履行,此时应选择援引“不可抗力”原则,解除合同的同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注意免责的前提是积极履行通知义务;
但若疫情影响轻微,此时虽然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原则,但更适宜用“情势变更”原则修改合同、继续履行,这样更可以达到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原标题:《疫情期间的买卖合同履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