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16点新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天通过了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那么,为什么要在已经实施了十多年的法规中增加这一条呢?
将于今年10月1号施行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在10月1号物权法实施后,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就可能面临难以执行的问题。
建设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要修改城市管理拆迁条例,必须对管理条例的上一级法规,就是我们1995年颁布的《城市房屋管理法》进行修改,所以这次修改《城市房屋管理法》就是为我们修改我们的拆迁条例做一个法律基础的,是做法律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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