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打架有成本
后果很严重
打架一时爽
打完悔断肠

打架一时爽
打完悔断肠
有些人脾气暴躁
一时冲动而失去理智
采取打架方式解决问题
其后果必然是受到法律制裁
害人更害己
今天,延津县人民法院
用真实案例为你解析打架成本!

案例一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3月,被告刘某与原告陈某发生纠纷引起争吵,陈某被刘某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延津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事发后,陈某起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图源网络 侵删)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因故将原告打伤,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0239.99元。

案例二
被告人闫某与被害人李某有感情纠葛。被告人闫某驾车来到某学校门口等候李某,在看到被害人李某与其他男子同行后,被告人闫某心生不满,遂从其驾驶的车辆中拿出一把尖刀,持刀将被害人李某及秦某捅伤,致使被害人李某左胳膊大臂、右手拇指受伤,秦某右手及腹部受伤。经延津县公安局鉴定,秦某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李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图源网络 侵删)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秦某对被告人闫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打架没有胜利者,切不可因一时的冲动和不忍让自己和他人深受其害。在此,延津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遇到事情都要冷静处理,不要借故生非,不要逞强斗狠,不要用暴力去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触犯刑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一)
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
构成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
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原标题:《【以案释法】打架有成本 后果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