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解析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近日,民三庭徐冲法官应邀赴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线上普法讲座平台,以“民法典背景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解析”为主题面向社会公众开展2期“公益普法空中课堂”直播授课,累计观看量达36万人,创造了平台单场19.1万观看量的记录,取得良好普法效果。
徐冲法官以深入浅出的方式,详细介绍了民法典合同编的主要变化、突出亮点和立法精神,以百姓身边的生动案例为切入,深入分析了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点条款,从悬赏广告性质、预约合同内容、格式条款的认定、保证方式的认定等方面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现实问题进行了回应,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法律规定的重点变化进行了必要提示和解读。
一
民法典合同编的突出亮点
一是情势变更“应运而生”。20世纪90年代初期,为解决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若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个案的批复阐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在合同法制定时,情势变更是否入法,争议很大。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许多合同不能履行,为此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确立了情势变更的适用。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诸多合同难以履行,既属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为解决现实问题,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三条增加了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是保理合同“名正言顺”。民法典合同编在有名合同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给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该章的六个条文依次规定了保理的定义、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对债务人的通知、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的重复转让问题。
三是保证方式“理性回归”。在担保法实施以前,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一般保证责任处理。担保法实施以后,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处理。而民法典采用了先前的“无罪推定”方式,体现了立法者对保证制度过度商化的关注,实现了保证功能平民化的“理性回归”。
四是合伙合同构建合伙制度“三驾马车”。司法实践中,因合伙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激烈。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用了十二个条文,对合伙合同进行规制,使得处理合伙合同内部关系有法可依,从而与民法总则、合伙企业法构建了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三驾马车”。
二
合同编的立法理念
和精神的现代化
一是规范内容现代化,体现了关注民生,回应社会热点。
规制了“霸座”“强夺方向盘”等不良行为。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运用法律手段来制裁此类违法行为,从而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禁止高利放贷。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问题突出,高利放贷现象普遍,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为此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规范和保护业主权利。合同编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让其“名正言顺”。其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
二是价值追求现代化。
效益优先,建立完善了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规则,规定多样化的推定认定规则,消除了交易不确定性,提高了交易效益。
注重安全,将原规定于合同履行制度中的债的保全独立成章,避免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建立了非典型担保制度,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兼顾公平,履行费用的分担更加合理,合同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是民商合一立法精神的现代化。
合同编针对部分民商事合同类型设置了不同的规则。既承继了过去成功的做法,也吸收了部分在民商合一或分立争论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判断共识,在法律条文上表现为民商事合同区分规范的情形增多。如委托合同任意解除赔偿规则;借贷合同利息确定规则;赋予承租人优先续租权,保护商事租赁合同对营业稳定性的利益需求。
三
民法典重点条款的变化
1.明确悬赏广告性质。悬赏广告属于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而非单方允诺行为,也非要约行为。这得益于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订立方式新增了一种“其他方式”。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2.新增预约合同规定。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有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此次民法典的出台,明确了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违反预约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3.格式条款的认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合理提示说明的,另一方可以适用可撤销的规定,而撤销本身应通过诉讼行使,且行使有期限限制。而民法典将格式条款的可撤销变为“可主张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降低了抗辩成本。
4.改变清偿抵充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关于清偿抵充规则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项债务时,清偿顺序由双方约定,无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债务人未指定的才依照法定顺序清偿。民法典将债务人指定清偿顺序优先于法定顺序,体现了对债务人利益的照顾。

此次网络授课是民三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又一次有益探索,不仅为社会公众上了一节民法典的普法宣传课,增强了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达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而且提高了企业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民法典背景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