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城管〔2019〕35号
关于印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
实行告知承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开发园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执法支队、机关各科室:
现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7月15日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场准入,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马鞍山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可采用承诺制补充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在马鞍山市城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办法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安徽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市城管执法局的门户网站和受理窗口对外公告,提供网上下载和现场索取的途径。
告知承诺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和内容;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在线提出申请的,应在相关网站下载告知承诺书。
第五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能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当场办理的,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在线办理的,应该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作为申请材料扫描上传到马鞍山分厅,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受理要件。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与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或经网上系统办理实现电子签章后有效。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作为行政审批决定的组成部分。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由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在马鞍山分厅办理的,双方电子签章后,则根据申请人需要与否打印。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明确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和提交时限,由行政审批部门确定。
相关的告知承诺文书、材料列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并纳入审批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明确的部分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除个别事项须明确办理时限外,原则上,在审批窗口办理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在网上系统办理的应在受理当天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由后续监管部门两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条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人、被审批人不诚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通报给协办实施或监管部门,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马鞍山市城管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
马鞍山市城管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马鞍山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实施细则》,马鞍山市城管局就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机构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构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保洁车辆。机构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合法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构、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原件);
2.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3.中标通知书;
4.与市容主管部门签订的服务合同;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市城管局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可实行承诺制:
1.
2.
……
以上材料应当
在告知承诺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提交。
在市城管局或后续监管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马鞍山市城管局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一式二份),市城管局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马鞍山市城管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马鞍山市城管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确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马鞍山市城管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局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信用管理
申请人未按期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未到法定条件的,或者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马鞍山市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有关规定联合惩戒。
申请人的承诺
提交的材料:
第 项、第 项、第 项
采用承诺制补充的材料:
1.
……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并愿意接受联合惩戒措施。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
抄:市数据资源局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