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索赔侵害名誉权?法院这样判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不意味着名誉权可以滥用。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凤山法庭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最终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过程
2022年3月7日,李某和张某因相邻土地发生矛盾,在村委组织现场调解时,李某趁人不备时打了张某一巴掌。后张某前往医院就医,《CT检查报告单》影像“肋骨骨折”。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肋骨骨折’与2022年3月7日发生纠纷无因果关系,参与度为0”,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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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认为张某住院治疗的“骨折”与其无关,由于张某“骨折”导致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罚款,且张某在村委辖区内散布“李某打伤人挨抓去坐牢”,造成其名誉受损、务工被拒、精神受到打击,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张某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产生身体权纠纷是事实,张某受伤后前往医院就医为正当救济途径,李某因打人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亦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受到损害后向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助,属于正常维权,并非实施侵害李某的名誉权。
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对其实施了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李某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亦未因此降低。故法院做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诉讼系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使“败诉”,也不构成对对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
法治宣传
信息:吴意荣
原标题:《起诉索赔侵害名誉权?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