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十八期) 】保险财产可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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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4 23:22

多旦杰

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被执行人名下既没有银行存款,

也没有房产和车辆,但是却查到了保险信息,

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呢?

让我们来看一看

案情简介

严某与许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知许某到院,许某均搪塞而过,不以为然,也拒不到院申报财产。本院线上线下查询,许某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执行款,但许某名下有多笔保险投保信息。本院遂向保险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许某保险账户,并告知许某如仍不履行,将对其名下保险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后许某仍无动于衷,本院遂对许某名下保单号、保险种类、保险状态及剩余价值核实,并将许某名下商业保险现金价值进行提取扣划至申请人严某账户中。

法官说法

一些失信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其中就有一些人自认为购买保险产品,将银行存款“变”为保险,就能“高枕无忧”,就不用担心被追债和被法院执行。殊不知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已经联网,保险产品亦已纳入查控系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的,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此时被执行人保险受益势必遭受损失。在此,告诫想通过购买保险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投保避债”此路不通。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有投资、理财等财产性权利属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如果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十八期) 】保险财产可否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