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4 02:59

2012年9月7日,A公司为解决用工难的问题,将其拥有的坐落于某县的宿舍楼及三间杂物间出租给了甲,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期15年,租赁合同签订后甲便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使用。

2015年A公司用租赁的宿舍楼和三间杂物间向某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三年,双方对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该笔贷款到期,某银行要求A公司还款,A公司无力还款,后银行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归还贷款,在诉讼胜诉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拍卖甲抵押给自己的房屋。2021年法院强制拍卖房屋,要求甲搬出房屋,甲认为自己租赁房屋期限并未到期,并且自己居住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拍卖后不能强制自己搬出房屋,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丘丽霞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

LAWS CONTAC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可知,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案涉房屋虽不属住宅用房,但甲与A公司之间并非商品房买卖关系,不影响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的成立。案涉房屋在抵押之前便已经出租给甲,由甲进行占有使用,并且租赁合同并未到期,在银行主张抵押权时,A公司和甲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甲要求继续居住的权力符合法律的规定。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