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务关系中雇员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的,接受劳务人和提供劳务人是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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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4 11:40

劳务关系中雇员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的,接受劳务人和提供劳务人是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5日12时42分,案外人方某驾驶案外人王某所有的小型汽车,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G304线与YO04线交汇处与被告张某驾驶被告包某所有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后,被告包某及张某均未向王某赔付车辆损失。另外,王某为其所有的小型汽车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某保险公司经查勘定损,认定车辆损失金额为38800元,保险公司全额向案外人王某赔偿了车损险保险金388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权益转让书。据此,某保险公司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货车驾驶人张某及车主包某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共同向其赔偿保险代偿款13085元。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发现,被告张某所驾驶的货车登记在被告包某名下,包某雇佣张某驾驶该车辆为其运送玉米,并为其发放报酬,张某在运送玉米途中发生了本起事故。

在确定以上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初,包某和张某对原告要求其二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诉求极不理解。包某认为,事故完全是对方车辆驾驶人及被告张某未保障安全驾驶所导致,自己在本起事故中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张某认为自己是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所涉损失均应由包某承担。承办法官对二被告进行了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二被告认可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某保险公司也同意在追偿金额方面做出让步。最终综合二被告间的劳务关系及张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调解方式确认由包某向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代偿款10000元,由张某向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代偿款1500元,保险公司放弃对二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义务已由二被告当庭即履行完毕。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本案原告某保险公司在向保险标的车辆车主王某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后,已依法经取得了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无疑。

本案争议在于二被告是否应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系被告包某的雇员,二人之间成立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张某也是在从事劳务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首先由接受劳务一方即包某向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认为张某对于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有权再向雇员张某主张追偿。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接受劳务人对提供劳务人追偿权成立的基本前提条件是提供劳务人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体现了内部求偿关系中的过错原则。质言之,如果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仅是一般或轻微过失,或者没有过错,即便提供劳务人致损行为成立侵权行为,接受劳务人在承担责任后也不能向轻微过失或者无过失的雇员追偿。作出此种限制,是为了达到双方权益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即严格遵循以上原则。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提供劳务人张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车速超过道路限速规定,未保证安全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包某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张某主张追偿。

在本起诉讼中,承办法官将原告与被告间的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以及二被告间内部的追偿权纠纷一并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既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又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字:姚宏波 冯晓宇

图片:网络(侵删)

排版:齐文笈

原标题:《【以案释法】劳务关系中雇员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的,接受劳务人和提供劳务人是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