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甲市A区的阿珍欲与乙市B区的阿强在丙市C区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一批钢材,商议期间,考虑到降低未来因出现争议产生的诉累,阿珍想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怎样约定管辖才是有效的呢?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阿珍与阿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01
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如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不能选择与案件毫无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在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二人可在甲市A区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原被告住所地)、丙市C区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中任意选择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除能证明与争议确有实际联系地点外,二人若未在以上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外,管辖协议即为无效,双方争议需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案件受理法院。
02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则不适用。
即二人只能在合同约定案件一审管辖法院,若一并在合同中约定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相关条款同样无效。
03
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约定管辖并不能打破这个规则,例如,若阿珍与阿强的纠纷应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二人仅可以约定争议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但不能约定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什么是专属管辖呢?
可点击如下链接了解:
04
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书面协议。
管辖协议是要式协议,二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协议,口头管辖协议无效。

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里的合同纠纷包括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所产生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因身份关系(例如劳动争议、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等)产生民事纠纷的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文 字:邱薪宇
编 辑:夏秋雨
初 审:徐恩泽
复 核:陈 旭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诉讼指南】协议管辖那些事儿 轻触阅读原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赞 分享 在看 写留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诉讼指南】协议管辖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