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区块链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摘要:区块链是一项具有变革性的基础技术,其对世界的潜在影响堪比互联网。本质上来讲,区块链和法律都是信任机制,两者关系的不确定性引致对区块链两极分化的评价。
区块链利用分布式分类账、共识和智能合约等特征实现避免对中央机关的依赖以及建立普遍诚信的价值主张。但区块链信任系统并非无懈可击,分类账、智能合约、边缘服务提供商以及代币销售各层次各有风险,网络解放和政府架空无异于天方夜谭,法律和监管介入的需求毋庸置疑。
监管可能抑制创新并引起管辖权竞争问题,但并非无解之局。区块链可以补充法律、与之互补甚至取而代之,两者分别有其治理局限性,融合治理方为解决之道,而这可以通过法律代码化与代码法律化两种模式实现。
关键词:区块链 比特币 智能合约 法律 监管
区块链可谓是互联网问世后信息技术领域最重要的发展。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提供支持是区块链的设立初衷,但事实上,区块链的作用远不止此:其还为解决人际间由来已久信任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古语有云,“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纵使区块链潜力无穷,若无有效管理,其对增进信任毫无助益。由于与法律实施完全脱节,区块链系统可能会起反作用,甚至造成危险后果。其与法律的关系也并非表面看来那样疏离。问题的焦点不在于如何监管区块链,而在于如何利用区块链进行监管。区块链可以补充法律、与之互补甚至取而代之。
过度或不成熟地适用严格的法律义务都会阻碍创新,摒绝利用技术达成公共政策目标的机会。区块链开发者和法律机构可以携手共进,但必须承认对彼此的独特作用。
一、引言:代码的逆袭
区块链被称为是“最有可能改变未来十年商业模式的技术”,同时也被称为犯罪活动、庞氏骗局、无政府和独裁主义的避风港。这样两极分化的评价源于区块链与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区块链技术的拥趸认为其是克服地域法律制度缺点的民主化方法。批评家则认为这是规避法律责任的高招。这两种观点谈不上孰对孰错。两者都过分关注区块链的监管问题,却忽视了区块链本身的监管作用。为扬长避短,区块链系统需要与法律实施和制度相结合。
区块链之所以需要法律,本质上来讲,是因为两者都是信任机制。分布式分类账技术使得参与者无需相信任何其他个体,只信系统结果即可。
但信任同样意味着不确定性和脆弱性。这也是里根总统最喜欢的俄罗斯谚语,同时也是本文题目(“若你相信,就不会坚持查验;若坚持查验,就是不信”)被认为毫无意义的原因。区块链虽然能够巧妙的解决查验的问题,但若想增强信任,还需法律从旁协助。本文坚持这一观点:法律是区块链的必由之路,而非其毁灭的根源。
二、分类账与法律
(一)可能出现的问题
1、信任智能合约
实施交易的智能合约是第二层保障。智能合约和其他软件代码一样,也存在误差和安全漏洞。事实上,久负盛名的以太坊智能合约中就存在明显漏洞。由于区块链直接运作价值或财产权利,智能合约存在误差或安全漏洞极其危险。以在区块链上运行软件替代人工执行协议面临着诸多实际限制。计划往往赶不上变化。
DAO攻击事件的影响余波犹在。2017年5月,加拿大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QuadrigaCX宣布,其损失了价值超过1400万美元的以太币。其间不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丢失的以太币也并未消失,但由于智能合约出错,这笔以太币永远也追不回来。事实证明是硬分叉后用于分离以太坊和以太坊经典的余额的代码出现了错误。密码恒定是保证区块链系统可信度的有力武器,但同样会造成代码难以解决的问题。
2、信任边缘服务
即使价值存储于去中心化系统,我们通常是通过中心化边缘服务获取价值。理论上来讲,在诸如比特币或以太坊的公共网络上,任何人均可获得所在区块链的副本,并运行一个完整节点。但在实践中,严苛的技术和硬件要求往往令普通用户望而却步。
几乎所有消费者都会使用钱包服务。用户必须像信任银行一样信任钱包服务。钱包服务提供商为其客户储存私钥,客户可以使用标准的用户名和密码获取其加密货币。
然而,若钱包服务提供商受到黑客攻击,密钥的安全就难以保障。加密货币毕竟是新兴产物,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正如尼克﹒萨博在推文中所说,“比特币本身是世上安全性最高的金融网络,但其中心化外围公司却非常不安全。” 加密货币和美元或其他政府支持的法定货币的兑换中存在明显的漏洞。
在工作量证明系统(例如比特币)中,想要获得加密货币,只能通过挖矿或者与他人交换。大多数用户并非矿工,所以某些时候他们需要购买比特币。交易所开展不同加密货币和美元或其他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但很遗憾,有些时候交易所难以完成上述交易。
3、信任代币发行人
最后一个漏洞源与以区块链服务项目有关。若这些服务项目为中心化系统,必定存在与交易所或其他边缘服务项目类似的问题。若为去中心化系统,就会以有漏洞的智能合约为运作基础。许多区块链服务项目会通过直接向用户发行自有加密货币添加新的元素。销售此类代币会引发更深层次的问题。
代币销售为规避传统风险投资模式限制的创新科技提供了新的融资手段,同时也是欺诈民众财富的完美方法。如今代币的购买者通常只为区块链项目投入资金,但并不会收到任何收益保证,对于投资风险的了解也十分有限。其投资的项目可能是骗局。发起项目的团队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开发出其构想的应用。相对于开发团队或其合伙人,发行条款可能对购买者并不公平。开发出的应用也可能难以吸引用户,因此造成代币价值的下降。
(二)代码和法律
1、“众聚之地,非王之土”
网络空间不受监管的观点与冷硬的现实限制相契合。正如杰克·戈德史密斯(Jack Goldsmith)和吴修铭(Tim Wu)在其2006年著作《谁控制了互联网》一书中解释道,世界各国政府能够将其意志强加于网络活动。类似西兰公国的乌托邦式倡议出师未捷身先死,失败的原因往往是内讧。
而地理定位技术则令法院能够对涉及其辖区居民的活动施以惩罚。无论是通过点对点技术来拖延版权执法行为或在赌博合法化岛屿开展线上赌博服务,规避法律制度的活动屡次被禁止。威权体制发现可以利用网络本身作为监督和镇压的手段。
区块链重燃网络解放之火。有关区块链和法律的讨论有两种构建方式:能否对相关技术进行法律和行政监督?是否应该对其进行法律和行政监督?
许多区块链开发者和拥趸(尤其是在比特币初生阶段就开展研究的开发者和拥趸)对以上两个问题都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他们指出,加密货币旨在解决价值导向交易的政府监督问题。中本聪的突破性进展旨在创造脱离监管桎梏的财富。就此而言,共识计算的去中心化结构就是一道阻隔政府干预的防火墙。
区块链不仅恒定不变,还具有“抗审查性”。没有哪个上级机关能够要求区块链作任何事,也不能支配网络。不存在可以监管的事项。监管和区块链是相互对立的。
2、监管争论
区块链系统相关监管争论已经产生。广义而言,争论主要围绕以下三点展开:不合法性、分类以及法律效力。
首先,区块链系统的不合法性涉及利用加密货币违法或通过黑客行为或类似手段窃取加密货币。比特币可以用来购买毒品,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引起加密货币的法律问题,因为人民币或金条也能实现相同的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化名或匿名的私有去中心化货币会大大降低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难度,且行为人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区块链系统的分类涉及的活动基本合法,但不符合非区块链对等系统相关法律的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或矿工能否是货币转让代理人或依照美国州或联邦法律建立的银行?代币发行能否是依照SEC规则进行的证券发行?
最后,其他法律结构是否认可分布式分类账?各国逐渐倾向于将区块链信息当作传统记录进行处理。特拉华州通过立法,授予分布式分类账政府记录和监管功能,例如追踪公司股票和优先权的情况。
3、不公开合约
智能合约是区块链系统难以切断与法律联系的另一领域。智能合约好像是法律实施的混乱程序更优的替代品。若各方能够就合约条款达成合意且分布式机器网络每次都能完美执行协议,何必依赖效率低下、可能不准确或有偏见且管辖受限的法院呢?区块链的拥趸普遍坚持这一观点。
此处的推理漏洞在于未能区分合同履行和执行。实施协议的具体步骤并非难事。在现实中也不稀奇。在没有人为干涉的情况下,每天有数十亿美元的衍生品交易自动达成。计算机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编程,并在特定情形出现时自动履行交易。
自动化合约执行不会像自动执行那样简单,将法律系统从合约程序中剔除必定会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不可阻挡的合约仅靠糊涂法官、腐败地方官、贪婪政府或诡诈相对方一时心血来潮是难以维持的。把律师踢出合约执行闭环的潜在效能和自动化收益相当可观。但这一程序同样导致了DAO的灾难性失败。
(三) 监管和创新
1、加密服务提供商的分类
监管往往被看作是创新的对立面。对许多人而言,政府参与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系统的开发势必会拖慢和腐蚀新系统的开发。若政府只在民众无法互信且对托马斯﹒霍布斯所提“君主专制国家”毫不担心的情况下才会存在,那么中本聪就能解决监管和创新的对立问题。
和违法黑客、侵权内容分销商和身份窃贼经常访问非区块链“暗”网一样,类似丝绸之路的违法加密货币市场也未停止运转,但这种鬼祟的行为规模有限。大多数人并不会在线上购买毒品或花钱获取流媒体服务。
区块链为法律实施带来了新的挑战,但其并非特例。互联网、20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加密技术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私人电脑的普及等等都曾挑战法律实施。相关的例子不胜枚举。当今世界的数字化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亦正亦邪。区块链虽然为其开启了新篇章,但并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力量均势。
2、管辖权竞争
互联网时代和分布式分类账时代监管争论的不同之处就是美国不再占据主导地位。如今的互联网已经高度全球化,而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的使用和初创公司高度聚集于美国。
相比之下,分布式分类账活动在全球范围内聚集。伦敦、柏林、瑞士和新加坡是主要枢纽,中国(主导比特币挖矿)、加拿大、韩国、爱沙尼亚和香港是重要中心。以太坊项目负责人维塔利·布特林是俄罗斯人,他在加拿大长大,是一家总部位于瑞士的基金会的负责人,现居新加坡。若其在互联网初期创业,硅谷可能会成为其目的地。
区块链开发活动的全球分布引发了各区域之间的管辖竞争。美国在早期互联网产业中的主导地位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全球软实力方面的优势地位。
各国均想成为加密经济领域的硅谷,小到直布罗陀,大到俄罗斯,均在制定新的法律体制来吸引区块链初创公司、代币发行和其他活动。瑞士楚格州地处欧洲中心,政局稳定,整体环境对加密货币公司十分友好,且制定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特拉华州是美国公司法的核心区,楚格州一直想要成为加密货币领域的特拉华州,而特拉华州也有相同的意图。
三、法律信任和区块链信任相结合
(一)区块链和 / 或 / 作为法律
实现两种系统的结合有以下三种方法:区块链补充法律、区块链与法律互补以及区块链替代法律。
1、区块链补充法律
若现有信任结构普遍适用,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则,区块链仍可作为额外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分布式分类账的主要价值就在于提升单一共享数据记录的速度和效率。虽然区块链取代了各参与者之间极易出错的信息结构,但其无意颠覆整个产业结构。
举例而言,美国对于房地产交易有完善的法律规则和交易实践。使用产权保险来保护购买者不受土地所有权瑕疵的影响。正式规则和详实的规范相结合,创造了良好的信任环境。然而,由于产权保险多使用纸质记录,且必须在多方当事人之间流转,系统效率严重低下。高盛集团预测,从纸质记录转为分布式分类账能大幅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每年能够为美国节省20至40亿美元的产权保险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现有法律义务和中心化经营安排承担了维持交易信任的主要责任,区块链作为一种更优秀的记录机制参与其中。共享分类账数据的完整性十分可信。购买者与销售者及各中介机构(例如银行和经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持不变。有关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可行性的问题也与信任相关。区块链的其他问题和局限性与信任的联系相对较弱,因为共享分类账无意取代追索权。
2、区块链与法律互补
第二种应用适用于法律系统信任崩溃或不足的情况。分布式分类账能够与之互补并扩展现有的信任结构。现在的问题是中心化安排规模有限,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区块链通常以与现有法律安排互补的方式推动新市场的发展。
这些风险项目同样面临固有权利机制的挑战。即使艺术家在技术上能够控制其作品产出,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音乐市场的营销和分销,此举根本难以成行。考虑到所有的可能性,一小撮艺术家将灵活使用分布式权利平台,这也是现有仇视艺术家系统的一大进步。
和互补性应用一样,以上区块链解决方案保留了习惯法(此处指著作权制度)。然而,这些解决方案对习惯法的应用并不符合现有信任结构的要求。因此,还需要对法律实施机构和分布式分类账的技术框架进行映射研究。
3、区块链取代法律
最后一类区块链法律应用并不支持传统法律实施。TheDAO事件证明了这一路径的危险。然而,若法律实施不力,在特定情况下,区块链能够取而代之。若无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区块链规则或许能够有效填补空白。
举例而言,发展中国家有数十亿人无法开立银行账户,且缺少获得便捷支付和低门槛信贷的机会。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条捷径。2017年,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进行了一项成功的试验,使用以太坊区块链对约旦境内10000名叙利亚难民的食品援助发放情况进行追踪。这一项目对传统法律实施难以为继时的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
分类账之外的人类主体才是这些系统中的短板。腐败地方土地管理局仍可拒绝在区块链准确记录信息,或无视上报的信息。由于当地合作伙伴不配合,由洪都拉斯初创公司公证通开展的区块链土地所有权记录项目还未实施就夭折。因此,即使发展中国家对区块链的需求更大,此类项目也应转移到较为稳定的国家以及非常稳定的国家。
(二)法律代码化
1、安全港条款和沙盒
安全港条款是限制法律实施的正式监管规定。若公司能够采取足够的措施进行自我监管,安全港条款对其予以激励。这一条款同样对必要的特定行为进行规制。科技领域最著名的安全港条款就是1996年通过的《通讯法》第230条。该条规定,在线中介无需对流经其系统的内容负责。这一安全港条款是在商业互联网初期制定的,其适用范围并不确定。
由于中介机构无义务采取积极行动,因而很难禁止明显有害的活动。另一方面,CDA安全港条款是在线中介机构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对于用户主导的“网络2.0”服务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尤为重要。
比特币问世之前,拥有财富意味着可以任意处置。诸如贝宝之类的线上服务商有能力窃取用户存储在其上的资金或用于资助恐怖主义者。相比之下,在区块链中,许多行为主体(例如矿工、去中心化应用以及钱包软件提供者)能够接触交易记录,但若无管理用户账户的私钥,其便无能为力。只有经用户授权动用资金的担保交易所才能行使传统资金转移主体的职能。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区别引入法律安全港条款能够排除市场的不确定性,并增强法律制度和技术现实的契合度。
沙盒和安全港条款类似,但其受时间和规模限制。监管沙盒作为促进试验和创业活动的一种手段,能够令特定公司或活动不受监管。与安全港条款不同,沙盒并不一定是永久性的,通常只适用于新兴公司。互联网安全港条款的问题之一就是:其原本旨在帮助无力监管本平台内容的新兴公司,但最终获益的却是诸如谷歌和脸书之类的巨头。沙盒可用于发展初期的公司,并随其成熟而退出历史舞台。
2、合约模块化
私法同样可以代码化。大多数商业合约本质上都是由律师组织并自定义的模块。有些部分对经营条款和特定情况下的应为之事进行阐述。在智能合约中,此类状况往往可以自动执行。合约的其他部分就是非经营性或者法律条款,例如有关损害、赔偿、保密、法律适用和法院选择的规定。律师通常会重复使用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可以依照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协商。
为使上述合约起草程序更类似于智能合约的正式编码,合约条款可被视为使用标记语言的数字文件的组成部分。可从上述模块中提取模版,制定符合一般情况的基础协议。律师同样可以在自定义模版中发挥作用,决定使用何种变更以及协商有争议的条款。鉴于合约起草向法律工程学倾斜,对律师技能的要求也要做出相应改变。为确保合约与当事人意图相符,可以采用法律审计(类似于软件开发公司广泛使用的安全审计)。
随着区块链相关机制日益标准化和模块化,法律实施和代码执行之间的界限必将愈发模糊。这在衍生品交易中已初露端倪: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ISDA)规定的标准化主协议和术语可以在不使用分布式分类账的情况下实现广泛的交易自动化。
(三) 代码法律化
1、合约融合
提升区块链系统与法律实施的契合度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两者合二为一。即使依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庭可以强制执行智能合约,其作用也与合约的基本救济机制不同。
智能合约能够在事前有效的罗列出预期条件和结果,并确保满足条件后对应结果的产生。法律合约能够在意外事件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有效作出梳理和补救。但两者无法共存纯属无稽之谈。智能合约与法律合约各自为政才是问题产生的根源,The DAO倒闭就是典型例证。
另一方法就是将智能合约和法律合约配对。2004年,在加密货币出现之前,信息安全专家伊恩﹒格里格首次提出了这一观点,将之作为李嘉图金融票据数字交易平台的一部分。
根据李嘉图之定义,合约包含三个组成部分:法律条款(合约的可读文本)、计算机代码(智能合约的可执行步骤)和参数(影响计算机代码执行方式的变量)。法律条款包含计算机代码的密码哈希字符串,确保法律代码与相关智能合约的一一对应关系。
同样的,智能合约文本也包括法律合约的密码哈希字符串。因此,两者必然存在联系。若智能合约出现问题,可以通过法律合约解决该问题。由于这一合约配对结构是为李嘉图系统创立的,因此格里格将之命名为李嘉图式合约。
2、预言机和计算法院
合约融合将法律协议与智能合约的实质性条款相结合。另一种不同的方法是将某些执行元素从智能合约自动化系统中剔除。换言之,智能合约能够自动生效,但无法完全自动执行,以此规避自动化代码主导型执行的模糊性和局限性。
智能合约可在默认情况下吸收仲裁机制或重算规定。可以被设定为只在极端情况下生效,并通过多重签名程序设置高垒。这对解决诸如TheDAO黑客攻击之类的极端事件大有裨益。
还可以利用智能合约创造私人争议解决的常规途径,即像企业—消费者格式合同一样采用争议仲裁。著名区块链投资者和初创公司21的创始人巴拉吉·斯利尼瓦桑指出,“随着时间流逝,区块链将提供‘服务型法治’,以此对特拉华州衡平法院进行国际化和程序化补充。”
计算法院,或称计算陪审团,是一种更为投机的方法,有些区块链项目正对这一方法进行开发。这些机制通过预测市场对群众智慧加以利用,取代仲裁员解决争议的方式。Augur以太坊预测市场也在探索这一方法。现金预测市场(例如Intrade)被监管者叫停的原因之一是其可能涉及非法或不道德使用。例如,谋杀岳母/婆婆的预测市场可能会造成大麻烦。
3、链上治理
区块链网络的最大弊病之一就是其治理机制的基本规则难以改变。若系统拥有完善的机制,能够对共识规则或其他技术属性进行考量和调整,则这类系统本质上就不是去中心化的。其与行业标准主体或开源项目类似,通过集体协议而非公司管理层的分层法令改变规则。
这些系统均有局限性。其对分布式分类账系统规则的诸多方面进行内化处理。但这些系统利用民主投票的硬编码规则实施变更。这或许是一种优秀的治理方式,甚至像温斯顿﹒丘吉尔所说的那样,是“多害相权取其轻”,其并不完美。总会有人对不完美的治理结构进行改进。
此外,人类需要对网络参与者投票的规则变更下定义,若该变更被通过,还需编写软件予以实施。链上治理系统令区块链的运行向人性化法律或治理体制靠近,但若想真正融合区块链和法律,传统法律制度必须作出相应改变。
结论
分布式分类账是这20年来首项基础技术,其潜在影响可媲美互联网。随着对中心化权力结构的信任逐渐减弱,区块链的“不信之信”提供了一个更具优势的选择。
经济的进一步增长是技术进步、采用模式、分布式分类账平台的商业创新和区块链信任结构治理问题的解决共同作用的产物。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和监管是上述程序的主要障碍,但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虽然法律过严会扼杀区块链或者将之逼入地下,但过松同样会造成上述后果。
区块链仍处于初生阶段。距中本聪发布比特币白皮书还不到十年,以太坊也是在2015年才正式启动。区块链市场在不断壮大,路径依赖问题也并不严重,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现在担心还为时尚早。
现在应当以法律和代码的融合作为主要任务。监管者、立法者和法院可采取措施,为实验创造明确的空间。区块链开发者同样需要发掘两者的共同之处。和互联网一样,区块链也是一项足以影响世界的基础技术。此外,法律与分布式分类账相互依存,共生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