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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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5 22:10

6月30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2019年度-2021年度)》,对2019年至2021年间金融审判整体情况、特点、主要类型金融案件的审理情况及诉讼中反映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总结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白皮书全文共53000余字,除金融案件总体情况外,还专设银行篇、保险篇、私募基金篇和融资租赁篇,针对涉银行、保险、私募基金、融资租赁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专项分析。以下为2019年度至2021年度朝阳法院金融审判总体情况:

一、

2019年至2021年

朝阳法院金融案件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2019年至2021年,朝阳法院共计受理金融案件55089件。其中,2019年新收案件18688件,同比增长18.6%,结案17770件,同比增长11.9%;2020年新收案件18189件,同比下降2.7%,结案17319件,同比增长2.5%。2021年新收案件18212件,同比增长0.1%,结案18223件,同比增长5.2%。

(二)案由情况

从数量上看,统计期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四类案由始终占据前五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连续三年居于首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数量阶段性变化较为明显。其中,2019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位居第二位,其后,因投资理财类案件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多以合同纠纷案由出现,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减少。2020年、2021年,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分别跃居第五位。

(三)涉诉主体情况

统计期内,涉诉金融案件主体包括各类传统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企业。其中,主要包括汽车金融公司6家、银行47家、保险公司52家、融资租赁公司66家、小额贷款公司10家、商业保理公司4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68家、证券公司19家、消费金融公司3家。上述机构大部分注册地在朝阳区,其中也有一部分因实际经营地、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朝阳区,而依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定管辖原则由朝阳法院管辖。

(四)程序适用情况

2020年之后,得益于约定送达条款适用更为普遍及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红利释放,金融案件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率大幅提升。其中2020年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8.29%,2021年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率在全部普通程序案件中占比达97.77%。

(五)结案方式情况

统计期内,判决依然是主要结案方式,三年合计占比72.76%;其次为调解撤诉,调撤率合计占比19.47%。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占5.26%。调解案件每年700件到1000件不等,其中2021年最多,为1071件。

二、

2019年至2021年

朝阳法院金融案件总体特点

(一)案件数量仍呈增长态势,疫情影响因素逐渐显现

统计期内,收案量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但总体仍呈增长态势,仅在2020年小幅下降后继续回升。

受疫情影响,部分借款人还款能力减弱、一些投资项目预期进展放缓或中断,相关诉讼随之增加。

疫情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背景下,市场主体在风控标准、催收力度、诉讼需求等方面的变化,也对金融案件数量造成一定影响。

(二)融资类案件中涉非银融资方式的案件绝对数及占比上升

辖区内汽车金融公司集中,汽车金融类融资案件始终占主体部分,银行类融资案件也保持相对稳定数量。

2019年以来,以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案件增长趋势明显,间接反映出融资渠道多元化发展、非银金融机构市场份额不断提高的特点。

(三)投资类纠纷持续增多,其中涉私募基金案件、涉平台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增幅教大,案件复杂程度及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

因投资亏损引发的纠纷始终保持高位运行,相当一部分案件具有群体性因素。

委托证券期货交易及各类涉黄金、外汇、收藏品交易类案件减少,以私募基金、地方金融交易所挂牌产品、股权众筹平台投资项目、各类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为主的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多。

诉讼主体、诉讼路径及诉讼请求多样化、复杂化。

(四)担保及追偿类案件类型多样、数量增多,疑难问题不断涌现

担保案件类型丰富,不仅涵盖一般抵押、质押等传统担保案件,也涌现出涉股权收益权质押、信托收益权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新型担保案件。

担保案件交易结构越发复杂,一些交易模式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增信措施并存或环环相扣的方式加强主体间相互制约和保障力度;一些交易中还存在担保人、反担保人与借款人角色功能混乱的情况。

部分案件主债权经多次转让,导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存在基础事实查明难、诉讼主体追加难等问题,其中不乏以债权转让及担保追偿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

因担保物权名义登记引发的问题陆续出现。

(五)传统金融消费维权案件减少,但金融消费者以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为由维权情形增多

消费者以银行卡盗刷或金融服务不到位等为由起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传统案件明显减少。

相当一部分金融消费者在涉银行理财、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案件中,将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作为诉请理由。

存在部分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但仍以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为由主张赔偿的情况。

(六)案件涉及刑民交叉的情况增多,且牵涉的金融主体范围扩大

除涉刑比例高的委托理财案件外,其他类型金融案件中涉及刑事因素的情况明显增多。

涉刑案件呈现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特点,主体方面涉及银行、汽车金融、保险、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

(七)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持续增多

虚拟货币类案件陆续涌入,涉及虚拟货币买卖、委托理财、借用等多种情况。

多重嵌套式交易引发的纠纷增多,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各项请求权基础杂糅,且存在违规嫌疑,甄别妥处难度较大。

涉供应链金融业务纠纷案件开始涌现,与应收账款转让、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票据保理、池保理等相关的问题不断增多,相关交易性质认定、权利救济路径选择等方面存在法律难点。

(八)科技对金融审判的双重影响越发凸显

金融科技创新引发了合同成立、提示说明义务等规则的变化,并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认定等方面提出了新挑战。

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也极大地推动了金融审判质效的提升。

(九)金融案件非诉纠纷化解机制成效明显提升

金融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支付令案件数量均有一定提升。

三、

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贵用资难仍有体现

1.非银行渠道融资贵

融资利率高。融资年利率基本在12%-18%之间,除利息外,供资方还提出罚息、违约金、其他损失等主张,折算后年利率多在18%以上,部分甚至超过24%。

隐性费用高。存在由第三方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将利息定期折入本金、收取不合理催收费用等现象。

增信成本高。通过担保公司等方式增信需要承担至少2%-5%的担保费用并提供反担保。

2.融资后用资难

合同中往往对供资方权利行使条件约定较为宽松,4238件案件中供资方行使了提前到期权或合同解除权,占比超88%。

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资“陷阱”,如以业务合作为名进行资金拆借后,将前一合同中未实现的利润转为新的借款等。

(二)金融产品及运营平台、场所存在显性或隐性风险

1.投资端与融资端问题叠加引发投资风险。

投资端投资需求旺盛,但投资能力不足。

融资产品名目繁多、类型多样,但发行主体、管理主体在资质条件、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方面存在不足。

2.众筹及理财类平台存在风险隐患

平台作为居间方在投前尽调和投后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及风险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

平台为促进交易而进行违规保底、“隐性”担保、债权拆分、期限错配等情况。

3.地方金融交易所挂牌产品易发风险

对挂牌定向融资产品存在对外公开宣传、设置多期、多轮投资以及通过拆分、“团购”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且怠于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查等情况。

部分交易所对挂牌产品仅做形式审核,无风险评估,甚至以各种形式为产品发行方“背书”,容易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发生关联。

(三)金融机构对告知及提示说明义务重视不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显不足

1.对合同性质及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告知不充分

对合同性质及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必要解释。

对复杂嵌套交易模式不予告知,导致消费者难以全面了解交易结构及权利义务关系。

部分合同存在捆绑签订情况。

2.对合同主要条款及各类息费标准提示告知不充分

涉金融交易合同大多内容繁多、字体较小,合同条款可读性较差。

签署空白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

告知过程流于形式。

对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等融资成本及违约风险告知不充分,对咨询费、服务费等各类费用缺乏明确解释。

3.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等特殊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足

部分保险人未交付保险条款,未对免责事项进行提示和说明。

未作强制性弹窗或无需阅读保险条款、免责事项即可完成投保。

保险经纪人或业务员代为操作投保过程、擅自点击网页提示内容。

(四)金融机构展业规范性不足,证据意识有待提高

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方式不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夸大宣传产品收益率、变相做出保底承诺。

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后,长期不进行租赁物评估,亦不对租赁物进行处理。

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委托理财受托人、保险公司均存在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相关息费计收、免责条款、投资风险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等情况。

(五)金融机构提高诉讼效率的合同保障不足,非诉纠纷化解机制适用及纠纷自我化解能力有待提升

1.约定送达适用不足

约定送达条款内容不完整,部分未尽到提示义务,导致一些条款不具备适用条件。

电子送达约定进展缓慢,合同中对于具体邮箱、微信等未进行专门确认,导致相关约定流于形式。

2.非诉纠纷化解机制适用不足

对多元调解及司法确认程序了解不充分,适用意识及能力有待提升。

对公证债权文书、实现担保物权、支付令的适用明显不足。

3.部分金融机构的纠纷自我化解能力有待提升

部分保险人查勘定损及赔付耗时过长。

部分银行盗刷险引入不足,先行赔付落实不到位。

部分金融机构内部投诉解决机制不健全。

(六)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及维权能力不足,引发交易风险

易被高收益诱惑盲目投资,怠于对还款来源、增信担保、风险评估等事项进行考察。

在签订合同前疏于阅读合同条款。

发生非因主观原因导致的借款及租金逾期时,未及时沟通协商变更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报险,未妥善保存保险事故损失凭证。

投资亏损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挽损等。

(七)金融防疫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

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惧贷”“惜贷”的问题仍旧存在。

案件处理中存在因部分金融机构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标准过严、要求过高,导致案件未能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不利于助企纾困。

四、

对策与建议

(一)立法及司法层面

1.完善法律法规,统一裁判尺度

加大立法及司法调研工作,适时出台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填补规则空缺。

对于各类新型金融案件,进一步加强案件研讨,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观点、统一裁判尺度。

2.立足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大局

服务实体经济。对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予以合法规制、正确引导;对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合法合规的金融创新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违规、监管套利等金融行为依法予以规范。

服务“两区”建设。针对“两区”建设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保障工作,规范和保障辖区金融业态的创新发展。

服务“六保”“六稳”。准确理解涉疫金融政策、司法政策精神,在案件审理中进一步推动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受困企业及个人渡过难关。

3.加强协同配合,妥善化解纠纷

充分理解并尊重金融监管规则及金融市场发展规律,在对新型金融产品及交易模式进行性质与效力认定时,保持审慎、谦抑态度,确保案件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金融市场规律。

进一步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沟通协调、联席会议等交流协商机制,对金融审判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及时沟通,促进司法与监管形成合力。

加强对群体性金融案件的研判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维护区域社会稳定。

4.延伸司法职能,防范化解风险

进一步提高敏感性,注重发现案件中反映的新问题、新风险,加强调研分析,及时向相关主体、监管部门通报、建议,堵塞监管漏洞、防范金融风险。

多种方式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和消费者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金融企业风险防范及化解能力。

5.完善审判机制,强化诉源治理

进一步完善金融审判机制,加强繁简分流,优化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审判效率。

进一步完善金融案件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积极通过为企业提供司法定制服务包等措施加强纠纷预防,通过示范裁判、示范调解等方式化解潜在纠纷,努力减少纠纷成诉量。

(二)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层面

1.加强监管力度,强化源头治理

加强对地方金融交易所、股权众筹平台、互联网理财平台等在内的新型交易平台、场所及各类新型交易模式的事前及事中监管,消除新型风险隐患。

加强对大额金融产品的备案审查及对资金流向的合规审查,对相关金融产品的资金托管机制监督落实到位。

创新监管方式,对违法违规主体及行为“打早”、“打小”。

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强化金融纠纷源头治理,引导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注重多方联动,防范化解风险

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及金融监管部门与工商等行政部门间的联动配合和协调行动,确保重点风险领域不留监管漏洞。

积极参与法院多元调解机制,加大调解参与力度,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积极与金融审判部门、各领域行业协会共同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机制,发挥协同效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综合精准施策,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加强对各金融机构收取息费标准的规范和审查,有效规制不合理收费、隐形收费和超高息费。

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积极响应、落实小微企业服务政策。

进一步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4.扩大金融防疫支持政策覆盖面,推动政策落实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对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台有差别的展期、免息政策。

强化监督落实,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各类金融机构,予以通报惩戒;对落实到位的机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及鼓励,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三)金融机构及金融企业层面

1.规范展业行为,加强风险防范

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建立完备的覆盖各类金融业务的风险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

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各环节依法依规进行,有效防范事前、事中风险。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监督与考核,加强对营业场所、印章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内外部风险。

审慎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对跨金融机构合作业务,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杜绝规避监管行为,防范自身风险及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2.积极落实政策,服务实体经济

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

合理设定息费标准,减少超高收费、隐性收费及不合理收费。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为相关业务开展提供制度支持。

加强业务创新,推出更多符合中小微企业实际的信贷类产品及保险类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和服务保障。

金融支持防疫政策方面:

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对确因受到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和个人,严格落实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

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谨慎行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权及合同解除权,同时采取适当下调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主体缓解资金压力。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可以考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对相关债权予以适当展期。

3.严格履行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高度重视并严格履行各类风险提示、告知说明、信息披露等法定及约定义务,特别是对合同性质、息费标准、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免责条款等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告知、提示和说明。

在销售理财产品及提供各类投资服务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适当性义务,细化流程标准,做好“双录”工作,做到“卖者尽责”。

4.强化合同保障,增强纠纷化解能力

进一步完善约定送达、电子送达条款,加强提示说明义务,确保条款适用效力。

进一步发挥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非诉程序的制度价值,提升制度适用能力与水平。

加强与法院、调解组织的联动协作,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增强纠纷实质化解能力。

(四)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的建议

1.加强信息保护,提高法律意识

线下金融业务办理过程中,尽量亲自办理,不轻易把身份证件及银行卡交给他人。

线上金融业务办理中,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及邮件,不点击不明链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产生资金损失风险。

2.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防范投资风险

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要求合同相对方详细介绍合同条款内容和后果,确保充分了解交易性质及相应风险。

投资过程中,时刻关注投资变动及进展情况,预防相应风险的发生。

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谨慎投资,特别是老年人群体,应多与子女沟通商量。

3.依法化解纠纷,提升维权能力

提高证据意识,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对于线上交易,应注重对相关条款的阅读,并及时下载、保存重要的电子合同、数据及相关交易记录。

发生纠纷后,及时止损并协商解决。

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提起民事诉讼,则应合理确定诉求、全面提交证据。

4.加强政策学习,合理准确适用疫情抗辩

确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相关金融合同的,应当在全面客观分析自身违约原因、后续履约能力及继续履约必要性的基础上,积极协商解决。

如进入诉讼,应提供充分证据并合理抗辩,避免为规避自身责任而滥用疫情免责抗辩。

供稿:民三庭

原标题:《朝阳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2019年度-2021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