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无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发布案例六
适用兜底条款有规则
促进依法行政强治理
季某诉某行政机关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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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1日,沈某某等人到季某家找其父季某某索要债务,双方在季某某房间内发生争吵。季某及其母闵某某、其妹听到争吵声后进入该房间。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季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某行政机关派员处理,后根据调查情况予以立案登记,并询问相关人员。其间,因季某、闵某某认为该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未按照要求接受询问。因办案期限届满,该机关认为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证据不充足,遂以“办案期限届满、证据不足”为由,适用相关规定中“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法院认为,适用兜底条款时,行政机关应进行价值判断,拟适用兜底条款的情形,应与同条的列举条款规定的情形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质。办案期限届满、证据不足的情形与列举条款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案涉终止调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案涉终止调查决定,并责令重作。该行政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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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兜底条款在文字表述上的模糊性及其确定的行为模式的抽象性特征,导致实践中难免误用兜底条款。本案抽象出了兜底条款适用的基本规则:第一,列举条款优先适用规则。唯在没有列举条款可供适用时,兜底条款方有适用之可能。即兜底条款是最后适用条款。第二,遵循同类解释原则。适用兜底条款,必须从列举条款的列举情形中归纳出统一的适用标准,将拟适用的情形与该标准对照,得出兜底条款能否适用的结论。可适用兜底条款的情形,应与列举条款的列举情形属于同一种类,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价值,在性质、影响程度、法律后果等方面具有一致性。第三,符合立法目的规则。适用兜底条款不得违背立法目的。本案裁判对于今后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兜底条款具有示范作用,对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公布了此案例。
一审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王新达、金国芬、张平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张学雁、马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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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向人民报告】2020年度十大案例(六)适用兜底条款有规则 促进依法行政强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