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到底能不能“合法避债”?来看最高法院是如何答复你的?
2019-12-02 10:08 来源: 澳门保险留学咨询
原标题:保险到底能不能“合法避债”?来看最高法院是如何答复你的?
现在的有钱人,看着外表光鲜亮丽,背地里不知道欠了银行多少钱。比如国民老公王思聪,前一秒还开着敞篷劳斯莱斯带着嫩模出街,下一秒就被爆出欠了投资人几个亿,被法院查封了房子汽车,他本人还被限制消费。
所以有很多有钱人,你向他推销人寿保险,什么收益啊、养老啊、财富传承啊他都没兴趣。但一听说买保险能避债马上就精神了。
按照部分代理人的说法,只要买了人寿保险,这部分资产就与你的债务实现了隔离,到时候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就不会把保单拿去抵债。
我一边欠钱不还,一边还有巨额的保险金拿着用,这么好的事真的有吗?今天咱们就来好好研究一下。
一、保险避债,有哪些法律依据?代理人说保险避债也不是信口雌黄的,通常会拿出以下几条法律来作为支持:
《保险法》第34条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也就是说人寿保险、意外险、带身故责任重疾险年金险等,除了你签字认可,他人是无权转让或者质押的。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就是说债权人是有代位求偿权的,比如A欠B钱,B欠C钱,A和C本来是没关系的,但是B还不起C的钱,C可以越过B,直接找A要钱。
假如A是保险公司,也就是说C理论上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说你本来要赔给B的钱,直接赔给我吧。
但是《合同法》说了,这样的操作是不行的,人身保险不能作为代位求偿的债权。
《保险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条与上一条类似,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能把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其他人无权干预。
二、这些法律真的能让你避债吗?什么叫避债?就是欠钱不还呗,咱们的法律怎么可能支持这种缺德行为呢?所以我可以负责的告诉你,以上三条法律,都不存在避债的功能。
以上三条法律的意思,我总结了一下:
1、你的人寿保单,不能转让或质押;
2、债权人无权要求保单进行代位求偿;
3、他人无权干预保险金的给付。
但是,代理人没有告诉你,债权人虽然不能让你把保单转让或质押,但是可以让你进行退保,退出的现金价值是可以用来还债的。
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投保人自己的钱,因此也就是债务人的资产,债权人有权利强制执行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
也就是说对于已退保获得的现金价值,债权人可以进行分割;对于未退保的,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退保后进行分割。
在已有的判例中,保险合同在债务纠纷中被强制分割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不要以为把现金变成保单法院就动不了你了,法院虽然不能直接动你的保单,但是可以强制让你退保,然后分割现金价值。
三、保险金能避债吗?《保险法》第24条只说没有人能阻止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偿给你,但是拿到手后的保险金归不归你又要另说了。
首先年金险、投连险等理财型保险获得的收益,都是你的个人财产,肯定是要拿来还债的。
代理人常说的是身故金,严谨来说应该是受益金不能拿来还债。
因为我国是没有“父债子偿”的法律规定的,只有《继承法》里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只有在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下,才需要把债务一起继承过来。
但是《继承法》接着又说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如果你想避债,就不要让子女继承遗产。说到保险金上,关键就是看保险金是否算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意思是说,保险金赔下来之前,先看被保险人有没有指定具体受益人。有指定的话,钱直接给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无关,即便受益人是他子女,由于没有“父债子偿”的规定,受益金当然也就不能用来还债了。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钱先算被保险人的,但是被保险已经身故了,所以要先作为他的遗产,遗产当然是需要先用来还清债务的。
所以这才是所谓保险能避债的正确解释,保单本身并没有避债的功能,即使是保身故的寿险,只要没有发生理赔,依然可能被强制退保。
四、写在最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所以保险当然也没有什么避债的功能。
受益金之所以不能用来还债,是因为一码归一码。受益金是被保险人身故换来的赔偿金,归属于受益人,与被保险无关。当然也就牵扯不到被保险人自己的债务问题。
有代理人说你可以只出钱不留名呀,让自己父母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孩子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这样保单没你的名字,不就与你无关了吗?就可以实现避债的功能了呀。
我想说,如果钱是你自己的,这就是普通的赠予行为,这与保险就无关了,你把钱给父母,让他们以自己的名义给孙子买房买车,都是一样的效果。
但如果你赠予的钱是借来的,就就侵害到债权人的权利了,如果钱来路不正的话,就涉及非法转移资金和洗钱了,这些情况法院还是会依法追回的。
这段时间某明星的税务风波,可谓家喻户晓。其实在保险业也一直流传着“保险可以避债避税”的传说。甚至还见过有的宣传海报,明晃晃地写着保险有着“欠债不还,离婚不分”的功效。
那么保险能避债避税吗,哪些情况可以,哪些情况不行?今天深蓝君就通过一篇文章,和大家聊聊保险避债避税那点事。
主要内容如下:
1)保险可以抵税吗,优惠力度大吗?
2)案例分析,保险是如何实现避债的?
3)知道这三点,有效实现债务隔离!
一、哪些保险可以避税,怎么做?1、我交的保费,能抵个税吗?
在欧美发达市场,有很多保险是可以抵税的,目前国内也在逐渐实行当中,但是进展并不大。
99% 的商业保险,比如我们购买的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寿险都是没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只有税优健康险,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下面我们来看看不同月收入,如果购买税优健康险可以节省多少税呢?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到,税优健康险可以减免的金额很少,节税力度非常有限。
对于身体存在较大异常的朋友,比如虽然癌症已经治愈,但是仍然买不到其他的商业保险,税优健康险还是可以买的。
另外 5 月份的时候,国家在上海、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始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也在尝试更多的可能,后续有最新进展,深蓝君会及时给大家带来测评。2、保险规避遗产税,靠谱吗?
之前参加过很多活动,有的讲师对遗产税侃侃而谈,说了很多保险在遗产税中的使用场景。
为此我查了一下,网上所谓的遗产税草案,根本就没有可靠的来源,绝大多数是出自一些非官方网站。而且财政部官网,2017 年也有关于遗产税的辟谣。
另外香港和新加坡也相继取消了遗产税,美国特朗普税改计划就提出,预计 2025 年取消遗产税征收。
不管是从国际还是国内环境来看,未来征收遗产税的可能性比较小,这种说法可能仅仅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手段而已。
所以最后的结论就是,想通过保险进行大幅度的抵税,亦或避免遗产税的开征,实际操作意义都不大。
二、真实案例,保险能避债吗?除了避税,还遇到保险避债的说法,通过保险来避债,真的能实现吗?
支持保险能够避债的依据,保险法如下的条款被经常引用:
《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普通人对于保险避债的理解是,我们欠别人钱的时候,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我们的保单来还债。那这种说理解对吗?
我们看一个法院的判决案例:
案例1:(2016)浙 0782 执异 59 号 投保人 A 先生,为子女投保7份人身保险,保费共计400余万。A先生因民间借贷欠债未还,被追债人朱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退保。 A 先生申述情况: 如果解除保险合同,能得到的现金价值极少,经济损失巨大,双方利益受损; 购买保险的初衷是为防止未成年子女的生存风险,并非获取高额回报或理财;法院裁决:爸爸作为投保人,给小孩购买的保险,现金价值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退保用于还债的。
除了上述的案例,也找到了去年某老赖的案例,同样法院依法冻结了其投保的保单。
所以结论就是,在已经背负债务的情况下,想通过买保险转移资产当“老赖”的行为,是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法律肯定是不允许的。
另外不得不提醒大家,由于我国为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所以就算是类似的案件,可能不同城市的判决存在不小的差异。
具体的案件还要具体分析,这里仅仅是提醒大家知晓,想通过购买保险恶意避债,是存在极大法律风险的。
三、关于保险避债,这点要知道!其实保险在特定的情况下,是能达到部分债务隔离的作用的,只是在过往被少数销售人员夸大了。
在什么情况下,保险才能实现债务隔离呢?
这里虚拟了一个案例:
A 先生这几年生意风生水起,不仅公司实现了盈利,而且也扩大再生产存在一些债务。与此同时,A 先生非常关注个人风险,不仅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重疾险,还为自己投保了保额为 1000 万的终身寿险。 天有不测风云,某日 A 先生在施工工地不幸意外身故,处理后事中,不仅企业现金流断裂,而且很多债主都纷纷上门讨债。由于 A 先生为自己投保的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孩子,那么孩子获得的 1000 万理赔款,是属于 A 先生孩子的,并不属于 A 先生的遗产,所以也就不用来偿还 A 先生之前的债务。
根据保险法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人身保险金并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偿还债务。如果未指定,就需要作为法定遗产偿还债务。
其实关于受益人,我们已经了有详细的文章分析,之前我们也分析过常见的保障型产品,受益人的赔付情况:
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在某些特定的场合,还是有其独特的价值的,比如婚前有不少财产的人,巧用保险,可以有效避免婚姻对现有财产的影响。
小 A 同学事业有成,有很多的婚前财产,手头现金也有几百万现金,这几年也用不到。最近马上结婚了,想通过合适的手段,减少结婚对自己的影响。
建议可以这样做,可以在婚前趸交一份年金险,具体优势如下:
灵活使用:每年年金险返还的现金,可以用于家庭的正常支出; 离婚不分:由于用婚前存款购买的,所以离婚时保单属于 A 同学,没有分割的风险; 身故不分:保单设置A的父母为受益人,就算身故了,保险金直接付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 周转灵活:如果需要用钱,可以通过保单进行贷款,缓解资金压力; 安全过渡:结婚 N 年后一切相安无事,可以修改身故受益人为子女或者配偶。通过这样的设计,就可以善用保险的规则,灵活地为自己所用。这也印证了经常提到的一句话:买保险一定要因人而异,了解自己的需求,购买最合适的保险。
五、写在最后: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道理,想必大家都懂。所以想当然地通过保险避税避债,肯定是不现实的。
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涉及太多的法律条文了,包括合同法、保险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需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去看,而不能简单从单一条文去理解。
今天的文章也仅仅希望通做一个简单的科普,希望你能对保险的避债避税功能,有一些大概的了解。
希望今天的文章能给你一些启发,也欢迎分享给有需要的亲朋好友。
保险真的能避债吗?做到债务相对隔离要注意四点保险,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已经不再陌生了,您可能也听说过关于保险避债、欠债不还、资产保全等说法,保险真的有这些功能吗?买了人寿保险是否就能避债,就可以欠债不还了?下面我们先从一个小案例说起。
关于“保险避债”的案例
2012年3月,王先生购买了一份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一次性交费28万元,保险金额60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王先生,他同时还指定了受益人,即他的儿子小王。购买保险后的2015年10月王先生的生意亏损,向朋友老李借款50万元。
2017年2月,王先生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给付小王保险金60万元。王先生死得很突然,又没有其他遗产可以还债,在此情况下,老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王先生购买了人寿保险,于是老李向法院起诉,请求用小王取得的保险金来偿还自己的50万元借款,法院是否会支持老李的诉求呢?
法院认为上述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小王,王先生死后,小王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保险金,由于该保险金不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可以不用于清偿王先生的债务,因此没有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这样,小王拿到了王先生60万元的保险金。
在上面的案例中,我们看到被保险人王先生通过保险合同将保险金转移给了儿子小王,而债权人老李主张用保险金清偿债务,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有些人认为只要购买了人寿保险,就能够实现财产转移,欠债不还,真的是这样吗?
“欠债还钱”是一个合法公民应有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保险合同作为现代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与普通财产在属性上是没有区别的,总体上不可能脱离我国法律的规定。
应该说“保险避债”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所谓的“避债功能”是因人寿保险特殊的结构和法律特性,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起到资产保全、依法对抗债务的作用,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保险避债”常见的问题,通过案例来具体说明。
“保险避债”的几个常见问题
第一,人寿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不会有所谓的“避债功能”。
假设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其他条件都保持不变。在王先生去世后,老李通过咨询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用王先生的死亡保险金来偿还自己的50万元,那么法院就会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因为该份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王先生故去后,保险金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因此,60万元保险金首先要清偿老李50万元的债务,剩余10万元再由包括小王在内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可见,指定受益人这个动作虽小,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给付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要先偿还债务后继承,偿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是欠债之后购买保险的,也不能依法对抗债务。
再拿上面的案件举例,假设王先生的人寿保险是在2015年10月向老李借款50万元以后购买的,王先生故去后,老李想要回自己的50万元,该怎么办呢?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老李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份保险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因为王先生欠债不还,反而购买保险的行为,涉嫌恶意避债,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购买保险的行为。
第三,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当然不会有所谓的避债功能。
还以上述案件为例,假设王先生一直健在,没有因病死亡,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但因生意长期亏损,一直没钱归还2015年借老李的50万元,在此情况下,老李能起诉王先生,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2012年购买的人寿保险吗?
目前,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对寿险保单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有不同的意见,各地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有的法院认为,退保以后的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以直接扣划。这是浙江高院的规定,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而有的法院则认为,保单现金价值虽然是投保人的财产,但以投保人解除合同为前提,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解除;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法院不能执行保险金。这是广东高院的规定,详见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
可以看出,浙江高院的规定较为严厉,保险合同允许被强制解除,而广东高院则相对宽松,不强制退保。目前,最高院对此问题暂时没有统一的规范。
因此,只要投保人用自有财产投保,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并不具备所谓的“避债”功能,因为保险事故未发生,受益权仅仅是一项期待权,保险财产此时仍属于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对其他人负有债务未清偿,用保险财产来清偿也是可以理解的。
第四,如何理解大家关注的所谓“保险避债”的理论基础,也就是《保险法》第23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提请大家注意的是,该条的关键词应该是“保险金”,保险金是指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且符合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付的款项。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合法权利,虽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后,不必用该笔款项清偿投保人的生前债务,但并不意味着欠别人的钱就可以不还,如果投保人有其他财产还是要还债的。
四点需注意
所谓“保险避债”其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债务相对隔离”,并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实现债务隔离,至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提前做好保险财产规划。
如果已经欠债,保险是无法帮你逃离你该偿还的债务。你可以在没有债务的时候,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利用保险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合法性才是关键。
无论你买多少人寿保险,买保险的钱,必须是合法所得,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执行保险。在财务状况恶化以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可能被判无效。
第三,保险合同最好指定受益人。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则会按照遗产处理,继承遗产要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债务之后的部分,如果债务比遗产多,实际上拿不到遗产。
第四,选择合适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很重要。
在指定配偶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的保险金可能仍然需要偿还共同债务。比较好的安排是以父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孩子作为受益人,这样既能抵御风险,又能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和财富的代际传承。
保险避债与债务隔离:买了保险,欠的债不用还了吗?保险避债与债务隔离:买了保险,欠的债不用还了吗?
保险能避债是众所周知的,也是常用的营销理念。“保险避债”的理论基础是《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那么如果我欠下巨额债务,此时把手中的资产全部变为保单,给孩子或者配偶买成保险,通过保险合同的方式,把资产归属权转移给被保险人,那么是不是就能做到“避债”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社会公理也不会允许这种事情发生,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这样可以规避掉债务,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注: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以年金险为例,年金领取需要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并且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账户,钱必须打入被保险人的账户,财产归属权显而易见。而身故收益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如果没有连带责任没有义务偿债。
恶意避债与债务隔离
“保险避债”的说法不准确,应该叫做“债务隔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是避不掉的,只能提前做好隔离。自己有债务而故意转移财产,不清偿债务的,都是恶意避债,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用保险做“债务隔离”的前提是:没有被认定为恶意避债。比如买保险的钱是非法所得,或者有非法转移财产、利用保险洗钱的嫌疑,法院可以判决强行退保,利用现金价值抵债。
保险产品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就谈不到保险的功能了。
谈到用保险做债务隔离,就要重视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设定,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设计。最佳的隔离方法是在没有产生债务的情况下,投保传统寿险(高现价终身寿险或两全/年金保险),而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出现可能出现债务的那个人。
如王先生是企业主,就要设定投保人为父母,被保险人为王先生父母、妻子或孩子,受益人为父母、妻子或孩子。
投保人不能是王先生,是因为有的法院会倾向投保人拥有保单的退保权及现金价值的拥有权,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用于偿债。
尽量增加保单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因为法院会倾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一方是第三方,不应该强制执行,因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则是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
这种保单设计,跟王先生没有任何关系,投保人不是王先生,法院不可以强制将保单退保,关系人里没有王先生,因此整体保单也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进一步避免出现妻子,也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性,避免参与企业运营的妻子所承担的部分债务关系。
当然这其中有很多投保的细节,比如:
隔代投保的问题:王先生的父母给王先生的孩子投保属于隔代投保,投保有很多限制,应该选择可以投保的公司及产品。
保险利益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是妻子,投保人就应该是妻子的父母,不能是王先生的父母。
遗产先给债权人还是继承人?
如果一个有巨额债务的人突然离世,他的遗产怎么处理?继承人不想用这笔钱遗产还债,债权人的利益怎么保障呢?《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显然,继承与偿债,遗产优先偿债。那么身故保险金是不是遗产呢?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所以身故保险金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就不被视为遗产,这笔身故保险金的处理就不适用《继承法》所谈的遗产、继承与偿债的问题。
代位求偿问题
什么是代位求偿呢?就是说A向B借钱,B又向C借钱的三角债,到期后C向B要钱,B没钱,但A有钱,并且B不向A索债,C就可以绕过B向A直接讨债,这是自然人之间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具有代位求偿权豁免,即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无权绕过债务人,向保险公司讨债。
因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上述条例中“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有明确解释: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总结一下:如果你已经欠债,保险无法帮你逃离你该偿还的债务。但,你可以在没有债务的时候,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利用保险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用保险做 “债务隔离”的前提是没有恶意避债,而且身故受益人一定要指定,并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要出现有可能出现债务的人,这样才是合理且科学的保险规划。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