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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提出要与被告“离婚”,经查阅相关证据及查明案件事实后,发现原、被告双方根本“无婚可离”。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举办了民俗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建立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子一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男方甚至对女方大打出手。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女方一直忍气吞声,但一次次的原谅和隐忍换来的却是无休无止的争吵,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法庭审理,女方执意要“离婚”,而男方不愿“离婚”,法官单独沟通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

调解过程中,男方满脸疑惑:“离婚案件不是有调解不离婚的程序吗,你们法院为什么不给我们调解?”这个问题确实是许多当事人心中的疑惑,他们认为:他们只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一直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何况已经生育了子女,属于“事实婚姻”。然而在法律上他们的确没有结过婚,只是同居关系,且“事实婚姻”的概念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就已经不存在。
法官提示
当有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其实质是解除同居关系,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法院就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单独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不予受理,但会对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予以受理,并对同居关系一并处理。其中同居关系无条件解除。与此同时,法院不会对该同居关系进行调解,当事人口中的“不调解我们的离婚纠纷”法院根本无从调解,因为没有结过婚就自然不存在离婚一说,也就不存在劝解当事人不离婚的情形。
什么是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有一般社会生活概念和法律概念两说。一般社会生活概念是指未婚的男女以男女朋友的关系和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而法律概念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双方的家庭成员对外也以家人相称,对内双方以夫妻之名相称,且在家庭事务处理包括经济等都是不分彼此、相互扶持,以一个共同体对外,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男女。
同居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后果对照表
同居关系
夫妻关系
合法性问题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双方无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受理程序问题
人民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该类案件,不进行调解;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一并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财产问题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除有书面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债权债务问题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一般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已满8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继承问题同居双方对彼此无继承权,可依据“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分得适当遗产。配偶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他问题/
受到限制男方诉权的条款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以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均不能起诉“离婚”,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民法典》第104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1042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供稿:米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