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宣普法】“意定监护”“养老院的霸王条款”……遇上这些养老问题,法律这样规定!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8 23:04

尊老、敬老、爱老、助老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正值九九重阳节

法仔搜罗了一些问题

和大家一起学习

有关赡养老人和养老服务的小知识

何为“意定监护”?

�� 案情引入:

李某的儿子均在国外定居。丈夫去世后,李某一直独自生活。年老体弱的她,经常由妹妹李某红陪伴至医院检查。于是,李某订立书面委托书,委托妹妹在她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等情况下作为其监护人。后来,李某患阿尔茨海默病,也就是俗称的“老年痴呆”。

李某的儿子回国后,与李某红发生矛盾,认为自己才是李某的法定监护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某红监护人资格。

法院判决认为,李某在意志清楚时以书面的形式确定李某红为其将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李某的儿子虽提出异议,但是并无证据证明李某红有损害李某利益的行为,相反李某多年来一直由李某红照料,故驳回了李某儿子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志,《民法典》增加了意定监护这一新的监护方式,即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人意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赋予当事人更充分的选择权利,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由意定监护人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为孤寡老人解决后顾之忧多了一重保障。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签下断绝父子关系协议

还要赡养老人吗?

�� 案情引入:

1993年,徐某及其丈夫与次子余某因矛盾激化,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签订协议的当日,余某便收拾自己的物品离开了父母,此后再未尽人子的义务。

2020年初,徐某丈夫身体状况出现问题,住院数次。期间,其余4个兄弟去请余某,希望他能去看望父亲,并以此缓和父子关系。但余某均以协议为由,拒绝探望父亲。后来,徐某在料理完丈夫后事后,将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每年支付赡养费3000元及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余某希望能促成调解,缓和双方关系,但余某态度异常坚决,辩称自己已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约定不继承父母遗产、不负担父母在世一切费用、由其余4个兄弟照料,因此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子女仍需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遂依法判决余某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目前,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

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更不能用登报、协议等方式予以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但养子女是被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药费用。

牵涉到养老院的免责合同条款

能追讨成功吗?

�� 案情引入:

某天早晨,69岁的高某自行到养老院运动器材上锻炼,因双杠突然断裂被砸伤头部,结果导致了轻度的脑震荡,但能正常生活。养老院以此情形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3.9万余元医疗费用,高某及其子女遂诉至法院。

据悉,高某在入住时与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养老院事先拟就,高某及其子女并没有仔细了解其中的各项条款就签字同意了,而其中写明有“入住老人在没有护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在本院锻炼场所锻炼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内容。养老院以此作为拒赔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明显具备格式条款的特征。养老院的目的正是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养老院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并没有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而养老机构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规定,故判决该免责条款无效。养老院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 法官说:

随着养老机构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养老机构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预先拟制的格式合同中设立一些不公平、不正当、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及霸王条款等,致使老人在养老机构出现事故后,养老机构就会以此为依据推卸责任,声称在合同中已经写明了相关情况不予承担责任。

案件里,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属于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是养老机构方面的原因,养老院应该承担责任。高某及其子女可向法院提出养老机构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主张条款无效,请求养老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来源:广东掌上12348综合江苏司法行政在线、浙江天平、新华养老周刊

原标题:《【宣宣普法】“意定监护”“养老院的霸王条款”……遇上这些养老问题,法律这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