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执法谁普法丨良法善治,与法同行,医保局致力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9 08:15

目前60000+人已关注加入我们

2020年6月1日,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新版《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违反医保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办法》的发布实施必将对本市、本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共分为26条,分别从适用范围、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实时监测、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具体来讲,呈现以下几大亮点。

1

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人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对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和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筹资渠道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两项保险制度衔接着参保人人生的“一头一尾”,老百姓普遍比较关注,把关乎“头、尾”的两项医疗保险制度纳入监管范围并严格加以规范,充分体现了法律法规制度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必要性。

2

管理方式进一步转变

《办法》根据本市现已开展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实践,相应增加了有关服务协议签订、暂停和解除的规定。

□ 完成了原来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药店审批制管理向服务协议化管理模式的转变。

□ 实现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行为的实时监控、精准监管。

□ 进一步加强了监管部门和定点机构之间双向良性互动,使监管部门随时掌握、提醒和纠正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做到实时有效监管。

3

参保人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参保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保改革新形势、新变化、新发展,把“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的”、“重复就诊超量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在申请、接受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护理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统一纳入到个人违规行为中。

同时增加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由市、区医保局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条款,让参保人员法律责任更加明确、清晰。

4

监管职能进一步清晰

《办法》明确,“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区医保局负责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在强调市级医保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同时,也赋予了区级医保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切实有效发挥好“家门口的监管部门”职能作用,让监督“零距离”、管理更方便,监管更有效,更好的守护好我们的“看病钱”、“救命钱”。

5

处罚措施进一步完善

《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责任的条款作了修订,将定点医药机构行政处罚的最高罚款金额,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具体来说,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骗取相关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同程度的罚款,还可以暂停服务协议。

对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等规定的最高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暂停或者解除服务协议。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处罚措施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步步深入,从定点机构的无心之过给予警戒和处罚,一直到恶意骗保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了全领域、全过程的监管,形成了完整的闭环,既有威慑的作用,又有打击的力度,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医保基金的安全。

往期精彩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