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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人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对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和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筹资渠道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方式进一步转变

□ 完成了原来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药店审批制管理向服务协议化管理模式的转变。
□ 实现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行为的实时监控、精准监管。
□ 进一步加强了监管部门和定点机构之间双向良性互动,使监管部门随时掌握、提醒和纠正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做到实时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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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

根据医保改革新形势、新变化、新发展,把“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的”、“重复就诊超量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在申请、接受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护理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统一纳入到个人违规行为中。
同时增加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由市、区医保局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条款,让参保人员法律责任更加明确、清晰。

监管职能进一步清晰

在强调市级医保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同时,也赋予了区级医保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切实有效发挥好“家门口的监管部门”职能作用,让监督“零距离”、管理更方便,监管更有效,更好的守护好我们的“看病钱”、“救命钱”。

处罚措施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骗取相关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同程度的罚款,还可以暂停服务协议。
对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等规定的最高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暂停或者解除服务协议。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处罚措施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步步深入,从定点机构的无心之过给予警戒和处罚,一直到恶意骗保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了全领域、全过程的监管,形成了完整的闭环,既有威慑的作用,又有打击的力度,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医保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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