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发布2023年度典型案例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9 17:28

案例一

蒋某、张某某等二十人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起,被告人蒋某、张某某(均为刑满释放人员)先后纠集赵学某、马国某等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依托亲属、朋友关系,在乐都地区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形成恶势力团伙。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蒋某、张某某组织赵学某、马国某、张宏某、祁昌某、朱长某等实施打砸李某甲游戏厅、殴打霍明某、韩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标志着以被告人蒋某、张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形成。该组织将丫某足浴、国某宾馆作为犯罪组织日常活动的据点,在丫某足浴集中保管砍刀、棒球棒等作案工具,在国某宾馆开设赌场获取利益。该组织借参与景都某某小区拆迁、土方工程之便,从回迁户处以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给组织成员;请托办案人员降格处理组织成员非法拘禁、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以吸毒人员不靠谱、易犯事为由禁止成员吸毒;支持被告人马国某、赵学某经营国某宾馆积累财富;采取威胁手段低价转让丫某足浴后交由马国某、赵学某管理经营;让被告人李某乙负责拆迁及土方工程,给李某乙发放高于同行业的工资;将组织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借给组织成员用于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出面调停组织成员间发生的矛盾,利用“保护伞”庇护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笼络控制组织成员,维系组织稳定。同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蒋某、张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赵学某、马国某、林和某、李某乙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祁昌某、李存某、王某、邓某、朱长某、张宏某、余宪某为一般参加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裁判结果

互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犯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对涉案的财物依法作出判处。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为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是扫黑除恶常态化以来海东市审理的第一起影响较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互助县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打早打小、除恶务尽”的工作方针,坚持公正司法、程序正当的审判理念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为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先后召开4次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用时49天,是青海省法院开庭时间最长的案件。在审理该案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中围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组织控辩双方发表意见,严格依法审查了定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排除了对取证程序非法性的合理怀疑,做到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净化海东地区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安定,稳固基层政权,给人民群众营造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案例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严某英贪污、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某英在担任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党委书记期间,与原三合镇政府镇长刘某某、原三合镇党委副书记苏某将私自设立的账外资金38.5万元私自侵吞,严某英分得19.7万元。被告人严某英在担任平安县三合镇党委书记等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裁判结果

互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其行为属多次贪污、受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而受贿,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贪污、受贿款,预交罚金,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以被告人严某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贪污罪违法所得19.7万元,受贿罪违法所得65万元,共计84.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乡镇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件。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城镇建设资金投入日益增多,相应的城镇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经手的资金数额较大,由于资金拨付、使用缺乏有效监管,腐败分子利用监管漏洞中饱私囊。本案中,被告人严某英私设小金库,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还带头与他人一起将小金库中的资金私自侵吞,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进行权钱交易,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三

王某、左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中旬,被告人左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15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计流入资金72.68万元,其中22.46万元系涉诈资金。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左某介绍前往广州,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20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计流入资金74.63万元,其中40.83万元系涉诈资金。

裁判结果

互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左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出借。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需要利用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或支付结算账户来进行资金的接受、转移。提醒广大群众要坚决摒弃“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的侥幸心理,“帮信”就是“帮凶”。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四

原告某某路桥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8日至8月29日,被告张某某因不满拆迁赔偿,将私家车停在原告某某路桥公司承建的加西公路K14+977的施工现场,非法围堵施工,导致该路段土方路基填筑作业停工,进而造成原告施工队撤场。2023年11月8日,原告某某路桥公司施工队重新进场施工,被告张某某再次将私家车停在施工现场阻挠施工,致使路基填筑车辆无法通行,原告无法施工。被告多次阻挠施工,导致该路基范围内施工作业无法进行,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10.37万元。

裁判结果

互助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法官多次进行释法,使张某某深刻认识到了其阻挠施工行为的违法性,对原告造成停工损失和无法正常按期交工感到追悔莫及,并表示以后会积极配合加西公路建设,愿意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请求对方对赔偿金额作出让步。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某赔偿因阻挠原告某某路桥公司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并当庭履行。

典型意义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寻求法律保护。但切记维权不违法,违法必追究!无论是维护权益,还是表达诉求,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任何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五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亲兄弟,双方相处一直非常融洽。2023年分家后,两家相邻而居,李某乙未经李某甲同意在李某甲家门口的承包地上种植蔬菜,并堆放了柴草。后李某甲多次要求李某乙返还其占用的土地,但李某乙置之不理,双方关系因此一度恶化。经村委会、镇调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李某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乙返还该块承包地,并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互助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为了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庭与村委进行了联合调解,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围绕情、理、法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指出兄弟和睦家庭才会幸福,邻里关系和谐才能便利生活,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得知法官上门办案,双方的家人和亲戚也赶来劝解。在大家的共同调解下,最终双方互谅互让,李某甲撤诉,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和谐、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精神。实践中基层法庭受理的很多纠纷都发生在熟人邻里之间,一旦矛盾升级诉诸法律时,必然会成为伤害邻里感情的最大原凶。邻里之间相处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互给予对方便利。在遇到问题时,互相理解、协商解决,避免纠纷扩大。法官本着“小案不小办”的精神积极寻求当事人的亲戚朋友、邻居及所在村委的帮助,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初级中学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 月28日, 刘某某在某初级中学学习期间,吊拽操场内已经倾斜的篮球架,致篮球架翻倒刘某某被砸伤,造成颅脑损伤致偏瘫七级、颅脑损伤后遗症软化灶形成十级。刘某某起诉要求某初级中学赔偿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3.62万元。

裁判结果

互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刘某某对此事故承担20%责任,某初级中学对此事故承担80%责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不成熟,预防危险能力较差,需要社会的着重保护。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应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涉案学校在日常管理方面对于体育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排除,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在查明事故原因,区分各自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在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教育机构规范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七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邹某某、被告陈某某系情侣关系。2021年至2022年,原、被告双方之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相互转款用于吃饭、消费等。后原、被告终止关系。邹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7万元。

裁判结果

互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金额是基于原、被告在情侣关系期间,双方相互转款形成。原、被告之间的相互转账用于情侣关系期间吃饭、消费等,双方在终止情侣关系时并未对账目往来进行结算。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结算差额1.07万元,该费用不属于不当利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邹某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为感情的升温打下“诚信之基”,为自己的财产上把“法律之锁”,情侣间金钱往来应做到“五要”:(一)借款要留存书面凭证;(二)款项支付要采取转账方式;(三)赠与或大额共同开支,要注意留存证据;(四)纠纷产生后要积极妥善处理,保护好双方隐私;(五)恋爱期间经济要独立。

案例八

原告张某启、李某熬与被告张延某、张菊某、张秀某赡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启、李某熬夫妇婚后生育五个子女,次子和三子已去世。现二人均为85岁高龄,居住在长女家,次女农闲时常去照顾老人。2022年3月二原告起诉长子、长女和次女要求尽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互助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承办法官从亲情、伦理、法律等方面入手,向三子女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子女体谅彼此的难处,珍惜他们血浓于水的亲情。经过不懈努力和开导,三子女终于敞开心扉,打开心结,认识到让父母亲安度晚年才是重中之重。最终长子将5000元赡养费当场交给母亲,并表示尽最大努力,陪伴和关爱老人,弥补缺失的孝心。老人看到日夜思念,很久没见的长子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老人的赡养问题得以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本案中,张某启、李某熬夫妻均为85岁高龄老人,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与情理上的问题,更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子女应当履行的义务。在赡养父母时,“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同样重要,既要进行经济供养,也要给予心灵慰藉。法官结合情理法善用调解方式,既不伤一家人的和气,也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为此类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案例九

原告大连某文化公司诉被告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大连某文化公司系JHA某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发现被告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利。遂委托某公证处对被告使用上述作品的网页等内容进行数字内容存证,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案涉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裁判结果

互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系JHA某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庭审查实确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案涉图片作品发表的文章已删除,故不再判决停止侵权。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其未向法庭提交确凿证据予以证实,亦无证据确定被告使用案涉作品的文章造成该作品大量传播,但依据原告证据证实,上述侵权事实确实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结合被告侵权程度,综合各方面因素,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被告现已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这一重要论断为新形势下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案的典型意义旨在警示部分自媒体或者企业在运营微信公众号时,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转载、使用他人作品,不论是否用于商业用途或是否获得商业利益,均有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知识产权涉及到人们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也是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创作思路可以被借鉴,但作品的“独创性”不得被“复制”,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如构成侵权,则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通过本案的审判,一方面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旨在引导公众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提高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

案例十

申请人张某请求行使探望权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张某以与马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由诉至互助县人民法院要求与马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和马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某同意与张某离婚;婚生女孩马某甲由被告马某直接抚养,原告张某享有探望权。后因马某未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该案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案件承办人考虑到探望权执行的特殊性,从维系亲情、化解矛盾、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督促被执行人马某协助履行探视义务。因马某不配合法院执行,行使探望权受阻。案件承办人与双方进行深入沟通,从法理、情理角度,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通过耐心劝导,告知双方应换位思考,妥善解决矛盾,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成长环境。最终马某转变思想,愿意协助张某实现子女探望权。遂双方约定好探视时间及地点,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张某终于和孩子见面,圆了探望孩子的梦,该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后离异双方应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出发,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生活氛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本案中,承办法官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出发,以化解家庭矛盾为突破口,从根源出发,解决问题。同时,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确定合适的时间地点,最终实现了原告的探望权,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3年,互助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职责,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2023年受理各类案件7057件,办结6691件,结案率为94.18%,受理执行案件1973件,执结1798件,执行到位标的额9122.97万元,审判执行质效始终保持在全市法院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