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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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9 17:52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严苛,导致正当防卫往往很难被认定,正当防卫条款也因此被戏称为“僵尸条款”,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适时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旨在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要求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有力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

案情介绍

包某与武某二人互相认识、但并不熟悉。2019年夏天一深夜,包某等人在本市某路边流动餐桌吃夜宵,偶遇在另一桌吃夜宵的武某,遂将武某叫至同一桌共同进餐饮酒。其间,包某不满武某酒后吹嘘自己而对武某进行言语指摘,武某听觉不灵敏,有时“无视”、偶尔回嘴。后包某将武某从餐桌处喊至路边继续指摘,武某回嘴,包某遂先动手打武某一个耳光,几秒后又踹武某一脚,武某回踹包某一脚,但未踹中,武某遂后退,包某继续向前逼近,并继续抬腿踹向武某腹部,武某随即抱住包某踹过来的脚,二人站立不稳移动两三步后包某倒地,武某随之亦倒在一旁。在倒地过程中包某左锁骨中段骨折,左冈上肌腱全层撕裂,构成轻伤。

包某认为武某系故意伤害犯罪,要求司法机关对武某严惩并赔偿其医疗、营养及后续治疗等损失。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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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析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理应当、于情相融,符合老百姓朴素的法感情。

本案包某在餐桌上率先言语攻击武某,继而将武某叫出,继续对其言语攻击,包某挑起事端在先,武某还嘴本无可厚非,包某却因对方还嘴率先打武某一记侮辱性极强的耳光,在武某未还手的情况下,紧接着又踹武某一脚,直接导致矛盾升级。在案件起因上包某过错明显,霸道风格显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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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立足于防卫人防卫时的情境,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反应,判断武某的行为性质。

包某挑起事端后又率先动手打人、踢人,包某行为已经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武某具备防卫的前提条件。接下来武某回踹对方一脚,在包某继续向前逼近踹其下腹部时,武某顺势抱住对方踹过来的脚移动几步。武某回踹行为并未踹中包某,未给对方造成任何伤害,武某在对方再次踹过来时顺势抱住对方的脚来保护自己,是面对不法侵害紧急状况下的本能反应,抱住后虽然移动了几步,但时间非常短暂,距离只有两三步,且从现场录像看不出武某有掀拽行为,不能排除武某辩解其当时站立不稳所致的合理性,我们也不能以事后冷静理性的标准去要求当时紧张的武某在抱住包某的腿后立即平稳松手、以防踉跄给包某造成损伤。立足于当时的情景和武某当时的心理状态,武某的行为应属于防卫意识支配下的整体的防卫行为,不属于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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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分析武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本案包某的伤情为轻伤,依法不属于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检察官认为武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不要求无过错挨打者无限忍让退让,在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人没有退避义务,这并不是鼓励以暴制暴,而是将正义的标尺再向前延伸一步,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得社会大众理解遇到问题要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不要率先侵害他人。从而从源头上遏制暴力,弘扬社会正气,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