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新年 放烟花






爆竹声中一岁除
春风送暖入屠苏
新春佳节将至
烟花爆竹需求增多
于是,有人瞄准商机
打起了私贩烟花制品的歪主意

近日
同安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
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为了在春节期间“赚一笔”,被告人吕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找来曾在自己店中从事采购工作的张某共商合伙经营烟花爆竹生意。被告人吕某负责出资进货并提供厦门市同安区某仓库作为储存场所,而被告人张某则负责采购烟花爆竹,并与被告人吕某在前述仓库门口共同销售。
在2022年春节及2023年春节期间,两人以销售为目的非法采购烟花爆竹共计人民币329214元,销售获利31000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60214元。
天网恢恢,两人自以为聪明的行为,终究难逃法眼。2023年1月18日,两人相继到案,被告人吕某、张某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述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共同退缴违法所得31000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吕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制品经营
扰乱市场秩序
非法经营数额360214元
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吕某、张某的
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
同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旺季,安全风险加大,烟花爆竹安全涉及燃放、运输、储存等环节,无论经营者还是购买者,均应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确保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营者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布点还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私自售卖烟花爆竹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在此,提醒经营者,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作为消费者,也需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选购有销售许可的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共度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供稿:张彬峰【刑庭】
编辑:赵露晴、洪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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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贩卖烟花制品,他们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安法官说案 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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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证贩卖烟花制品,他们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安法官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