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酒后“驶”不得 劝酒使不得(一)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10 18:13

在阖家团聚的时刻,

新干法院通过真实的案例

为大家讲解酒驾、醉驾、劝酒的

法律后果,

希望能引起广大群众的

高度重视和警醒,

杜绝酒驾、醉驾、劝酒行为。

01

酒后驾驶:邹某交通肇事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邹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车沿新干县城滨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中梁外滩路段与正在路上作业的柯某及施工机器发生碰撞,造成柯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和施工机器、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民警带邹某到新干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46.40mg/100ml;被鉴定人柯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在案发现场周边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邹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双方自愿签署和解协议书。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拘役五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春节将至,年味愈浓,亲朋聚会时,大家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树立酒后不开车的红线意识,杜绝侥幸心理,保护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审管办

编辑:谢园清

审核: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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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酒后“驶”不得 劝酒使不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