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收前需确认,一旦确认,即认可产品质量,不退不换。
产品拆封后不予退换
赠品不提供售后服务
……
这些条款熟悉吗?在线上店铺、快递订单乃至电商客服的解释中,并不罕见。有些还是白底黑字的格式条款,消费者觉得不公平,却又找不到驳斥的理由。
但从今年3月2日起,这些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网购条款都被明确叫停,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消费者网购、点外卖等撑起“保护伞”。该《规定》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拆封就不能退货?
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不少线上店铺都表示,消费者在收到产品时如果不拆封,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但如果拆开了原包装,就不再适用于这一制度。
这一条款让消费者非常被动:如果不拆封,无法查看产品质量;可是一旦拆封后发现产品有瑕疵,就无法讨回公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实践中,有的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签收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
格式条款无效!
“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面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很多线上店铺会在产品包装乃至快递包装上标注以上提示,可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往往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但商家用已经明示消费者要验货的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规定》明确,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赠品可以免责?
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网上购物,商家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积分换购的,这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
但这类商品的产品质量、保质期等出现了瑕疵,消费者联系店铺客服时,却被告知这类商品属于赠品,是店铺免费或优惠提供的,不提供售后服务。
《规定》第8条规定,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引导平台外支付?
压实商家责任!
线上店铺的个别客服人员出于各种原因,诱导消费者脱离交易平台交易,包括通过客服个人的社交账号进行支付货款等。
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又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
《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
需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点外卖后,发现外卖产品存在问题,向外卖平台投诉,却被告知产品由入驻商户提供,与平台无关。或者与入驻商户交涉时,却被告知产品系委托第三方加工制作,与入驻商户没有关系,消费者得与实际生产者沟通。
《规定》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
网络直播营销中
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
直播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规定》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了规范,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规定》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原标题:《【谁执法谁普法】对网购中的“霸王条款”说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