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都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规定,对受害者的人身权益给予了保护,本期我们以案例的形式来共同学习反家庭暴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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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诉称,李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张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8年起,李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张某进行殴打,2018年6月,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李某将张某头部用钝器砸伤,张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张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归张某,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用。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张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李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子女由张某抚养。
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即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张某,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用。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如下的法律知识:
一、家庭暴力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受害人可以搜集哪些家暴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述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三、面对家暴该如何应对?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是特别程序,不依附于离婚、抚养权等相关诉讼。
四、认定家暴在离婚诉讼中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1.实施家庭暴力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2.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3.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人民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以此惩戒施暴者。
4.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家暴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遭受家暴一方不仅有权利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每一个家庭都应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对家暴“零容忍”,依法惩治施暴者,维护受害者权益,不仅是社会共识,更是鲜明的司法态度。
供稿/市妇联权益部
原标题:《以案普法① | 这些反家暴知识一定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