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道医药: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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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07:29

恒道医药: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2月06日 19:41:51 中财网    
原标题:恒道医药: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号虹桥迎宾馆 34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目录
目录................................................................................................................................................... 2
正文................................................................................................................................................... 5
《反馈问题清单》问题二、关于在建工程债务处理 ................................................................... 5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道医药”、“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并出具了《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年 1月 10日下发了《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信披文件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问题清单》”),本所律师现就《反馈问题清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亦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反馈问题清单》问题二、关于在建工程债务处理
文件显示,(1)协议约定,审计基准日之后,天平药业为完成其全部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取得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应付相关供应商的款项的付款义务均由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交易对方”或“天和药业”)承担,并由天和药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天平药业不再承担相应债务。天平药业同意向天和药业支付 7,000万元作为对价。(2)截至 2023年 11月 30日,标的公司的应付账款为 5,603.91万元。

请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1)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与天平药业另行签署相应的债务承担协议的主要条款。(2)说明上述债务承担相关安排的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及其它相关安排,是否可能影响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3)结合建设工程相关费用测算的具体过程,说明 7,000万元交易对价与应付账款余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对问题(2)(3)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查阅天平药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3、查阅发行人的《重组报告书》;
4、查阅天和药业出具的《关于建设工程相关债务承担安排的说明及承诺》; 5、访谈天和药业、天平药业及恒道医药相关人员。

【反馈回复】
一、说明上述债务承担相关安排的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及其它相关安排,是否可能影响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一)债务承担相关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4.1 建设工程相关债务”及附件一《债务承担协议》的约定,天平药业的债务承担相关安排如下:
天平药业为完成全部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应付相关供应商的款项,在基准日 2023年 11月 30日之后,付款义务均由天和药业承担,且由天和药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天平药业不再承担相应债务,无付款义务。为此,天平药业同意向天和药业支付 7,000.00万元(柒仟万元)作为对价。天和药业应在天平药业支付上述款项前,与天平药业和相关供应商签署三方协议,对具体的债务转移事项予以确认,否则天平药业有权不支付上述款项,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天和药业未与天平药业和相关供应商及时签署债务转移的三方协议,导致天平药业承担相关债务的,天平药业有权就已经支付的部分向天和药业追偿,且天和药业同意将所持恒道医药 14.29%股份对应的分红款,作为赔偿款直接由恒道医药向天平药业支付。

(二)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2020年 5月,天平药业取得坐落在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陆续履行了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环评等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开始药物生产基地的建设。天平药业系天和药业的全资子公司,该药物生产基地的建设一直由天和药业主导。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截至 2023年 11月 30日,在建工程整体状况为:土建工程形象进度已达 95%,基本已完工;室内安装形象进度约为 30%,室外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强电工程、弱电工程均尚未开始。经天和药业确认,相关房屋建筑物整体预计在 2024年第二季度完成竣工验收。

在前述天平药业的债务承担相关安排下,基准日之后,天和药业将继续跟进在建工程直至完成竣工验收,并承担应付相关供应商的款项(包括截至基准日应付工程款余额 5,603.91万元及其他天平药业为完成全部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应付相关供应商的款项),而天平药业最高仅需支付天和药业 7,000万元作为对价。上述债务承担相关安排主要考虑因素系:一方面由天和药业协助在建工程建设有助于确保项目建设正常推进,不会因建设单位(天平药业)的股东变更而影响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避免因恒道医药不熟悉在建工程的前期情况而影响项目建设;另一方面通过约定 7,000万元作为债务承担对价,能够避免因恒道医药不能完整了解项目前期建设和实际工程量情况而出现无法有效控制最终工程审计决算结果的情况,有助于恒道医药控制取得该药物生产基地至完成竣工验收的总体成本。

因此,恒道医药、天平药业及天和药业对在建工程债务的相关安排具有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三)不存在利益输送及其它相关安排,不存在可能影响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恒道医药、天平药业及天和药业的确认,前述天平药业的债务承担相关安排系各方协商一致的约定,不存在利益输送及其它相关安排。

关于未来天平药业向天和药业支付的 7,000.00万元对价,各方约定了保护措施:(1)天和药业未与天平药业及相关供应商签署三方协议,对具体的债务转移事项予以确认的,天平药业有权不支付该 7,000.00万元对价款项,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如天和药业未与天平药业和相关供应商及时签署债务转移的三方协议,导致天平药业承担相关债务的,天平药业有权就已经支付的部分向天和药业追偿,且天和药业同意将所持恒道医药 14.29%股份对应的分红款,作为赔偿款直接由恒道医药向天平药业支付。

天和药业亦出具了《关于建设工程相关债务承担安排的说明及承诺》,表明上述对价系充分考虑了天平药业在建工程现状、与各供应商签署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各方的实际情况等多方因素,2023年 11月 30日后天平药业为完成全部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应付相关供应商的款项最终金额低于 7,000万元的概率极小,同时,天和药业承诺“经第三方工程审计结算,如果 2023年 11月 30日后天平药业为完成全部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应付相关供应商的款项,最终低于 7,000万元的,本公司同意天平药业按实际工程审计结算金额支付债务承担对价;最终高于 7,000万元的,本公司同意天平药业支付 7,000万元债务承担对价”。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债务承担相关安排具有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及其它相关安排,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结合建设工程相关费用测算的具体过程,说明 7,000万元交易对价与应付账款余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及天和药业的确认,截至 2023年 11月 30日,天平药业的应付账款余额为 5,603.91万元(均为应付工程款),同时天平药业与相关供应商已签署合同但因尚未完成施工等原因而未确认应付工程款的金额合计为3,662.46万元,上述两项金额合计为9,266.37万元。

除上述款项外,为完成全部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可能还将产生部分其他投入。

由于在建工程实际结算金额受最终第三方工程审计决算等因素影响,与合同价款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为避免因恒道医药不能完整了解项目前期建设和实际工程量情况而出现无法有效控制最终工程审计决算结果的情况,使恒道医药能够有效控制该药物生产基地至完成竣工验收的总体成本,公司、天平药业及天和药业对在建工程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即天平药业为完成全部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应付相关供应商的款项,在基准日之后,付款义务均由天和药业承担,作为对价,天平药业同意向天和药业支付 7,000.00万元。

同时,为应对经第三方工程审计结算金额低于 7,000.00万元的极小概率情况,天和药业出具了《关于建设工程相关债务承担安排的说明及承诺》,承诺:“经第三方工程审计结算,如果基准日后天平药业为完成全部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应付相关供应商的款项,最终低于 7,000万元的,天和药业同意天平药业按实际工程审计结算金额支付债务承担对价;最终高于 7,000万元的,同意天平药业支付 7,000万元债务承担对价”。

综上,债务承担对价金额 7,000万元系基于截至基准日的应付账款余额、天平药业与相关供应商目前已签署合同但因尚未完成施工等原因而未确认应付工程款的金额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投入,经双方协商确定。债务承担对价金额与应付账款余额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恒道医药、天平药业及天和药业对在建工程债务承担的相关安排,有助于确保项目建设正常推进,有助于恒道医药控制取得该药物生产基地至完成竣工验收的总体成本,具有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及其它相关安排,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债务承担对价金额 7,000万元系基于截至基准日的应付账款余额、天平药业与相关供应商目前已签署合同但因尚未完成施工等原因而未确认应付工程款的金额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投入,经双方协商确定。债务承担对价金额与应付账款余额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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